[54054]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办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申请人。

  二、项目审查类别

  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

  三、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3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1999年9月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87号公布,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务大厅航空器权利登记分厅。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航空器未被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扣押;

  (二)航空器已完成国籍登记注册;

  (三)涉及交易已完成,合同均已签署生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禁止的行为,例如航空器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等、企业间资金拆借等。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飞机国籍登记证(原件正本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所有权属私人时提供)

  4、所有权申请表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所有权取得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1)购买情形下:

  ①购买合同或卖据、发票、交付证书

  ②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③占有、租赁合同

  (2)制造情形下:出厂证明及交付证书

  (3)继承情形下:生效继承文件

  (4)捐赠情形下:捐赠协议、发票、交付证书

  (5)投资情形下:投资协议、发票、交付证书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二)申请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飞机国籍登记证(原件正本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所有权证明文件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抵押权属私人时提供)

  5、抵押权申请表抵押人签字人与抵押权人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7、贷款合同、抵押合同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三)申请民用航空器占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占有权登记申请书

  2、飞机国籍登记证(原件正本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占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占有权属私人时提供)

  4、占有权申请表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7、占有权取得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1)经营租赁情形下:租赁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证书

  (2)融资租赁情形下:同上

  (3)附加条件买卖情形下:购买合同、抵押合同、交付证书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四)申请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优先权登记申请书

  2、优先权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三个文件之一)

  (1)营业执照(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开业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明(仅当优先权属私人时提供)

  3、优先权申请表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列两个文件之一)

  (1)董事名册(任职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2)授权书(原件)及被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申请人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优先权债权事件的证明文件(由民航局或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出据或由公安机关出据并经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安全管理部门签注)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五)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所有权变更申请书

  2、代表申请人对签字人、代办人进行授权的授权人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文件、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

  4、签字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所有权变更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六)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抵押权变更申请书

  2、代表申请人对签字人、代办人进行授权的授权人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文件、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

  4、签字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抵押权变更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七)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占有权变更申请书

  2、代表申请人对签字人、代办人进行授权的授权人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文件、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

  4、签字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占有权变更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占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八)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优先权变更申请书

  2、代表申请人对签字人、代办人进行授权的授权人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文件、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

  4、签字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优先权变更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优先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九)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所有权注销申请书

  2、代表申请人对签字人、代办人进行授权的授权人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文件、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

  4、签字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所有权注销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1)买卖情形下:卖据、交付证明

  (2) 航空器灭失或失踪情形下:相关部门出具的航空器灭失或失踪的证明

  6、所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十)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抵押权注销申请书

  2、代表申请人对签字人、代办人进行授权的授权人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文件、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

  4、签字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抵押权注销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抵押权人出具的解除抵押声明

  6、抵押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十一)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占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占有权注销申请书

  2、代表申请人对签字人、代办人进行授权的授权人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文件、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

  4、签字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占有权注销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退租协议或租赁合同(首页、相关章节及签字页)

  6、占有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十二)申请办理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优先权注销申请书

  2、代表申请人对签字人、代办人进行授权的授权人的任职证明

  3、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文件、授权代办人办理权利登记的授权书(原件)

  4、签字人、代办人身份证明文件(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5、优先权注销文件(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6、优先权登记证书原件

  以上材料申请书为一式三份,其他材料一式一份。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门户网站航空器权利登记页面,根据填报指南,线上提交权利登记申请表;

  (三)按照服务指南里的指引,准备纸质版申请表及需要办理的权利登记类型的证明文件,并通过电话或航权预约APP预约办理的时间;

  航权预约APP下载安装方法:

  1、苹果手机用户,前往App Store搜索“航权预约”软件,点击下载即可;

  2、安卓手机用户,可以扫描以下二维码下载安装。

  

  (四)在预约的时间携带所有纸质文件到中国民用航空局服务大厅航空器权利登记分厅现场办理登记;

  (五)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航空器权利登记分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的受理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六)正式受理申请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政策法规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颁发权利登记证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

  十、办理方式

  电话或航权预约APP预约之后在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务大厅航空器权利登记分厅现场办理。(分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甲24号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G02室)

  十一、办结时限

  自收齐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登记部门依照《条例》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登记事项完成审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自2017年4月1日起,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取。

  十四、办理结果

  颁发航空器权利登记证书。

  十五、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 留言, 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北里甲24号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G02室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 13:00-16:30

  咨询预约电话:010-64473585 010-64473657(FAX)

  十八、国籍登记证核验

  国籍登记证核验有两种方式供登记申请人选择。申请人可以在登记现场办理前,自行前往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证件窗口(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服务电话:010-64091289)进行航空器国籍登记证核验并在国籍登记证的复印件上加盖印章;申请人也可以委托航空器权利登记分厅现场受理人员代为办理国籍登记证核验工作。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证明材料部分:  

  Q1: 何为“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A2: 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印件:

  a涉及有关机关出具的文件的,经该机关核对并签章;

  b涉及交易文件的,经交易各方当事人签章;

  c依法公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复印件;

  d 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注的复印件。包括:国内外律师签注(包括律所的印章、律师的签名和对复印件一致性的确认);能够代表申请人的内部员工签注(包括员工的签名和对复印件一致性的确认),同时应提交该员工关于签注文件权限的授权。

  Q2: 对于某些不存在交付证书的特殊情况,应该如何操作?

  A2: 在现实的交易中,确实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融资租赁到期占有权人取得所有权,由于航空器一直处于占有权人的占有之下,所以在占有权人取得所有权时可能不再签署交付证书。那么,申请人需要提交对此种特殊情况进行说明的文件,加盖公章。

  Q3: 申请材料涉及的各种合同,是否要全文提交?

  A3: 涉及到的合同,提交首页、与所要证明的内容相关的章节及签字页或提供一份经双方签署的合同的摘录。

  申请书部分:  

  Q4:申请书可否人工手填?签字人、代表人需要签署三份申请书吗?

  A4:为了申请的严肃性,申请书应均为未经涂改的打印原件,签字人、代办人应在每份申请书上签字。

  Q5:航空器国籍登记号、型号以什么材料为准进行填写?

  A5:应以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为准填写,尤其要注意国籍登记号“B”后面的“-”,不要漏掉。

  Q6:申请书中涉及到的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以什么材料为准进行填写?

  A6:应以该法人的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为准填写。如国外不存在法定代表人,则填写“不适用”,不要空着不填。

  Q7:申请书中涉及到所有权取得日期、抵押权设立日期及抵押权取得日期应以什么材料为准进行填写?

  A7:所有权取得日期应以航空器交付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填写;抵押权设立日期应与航空器抵押合同的签署日期保持一致。

  抵押权取得日期的填写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填写,若抵押合同的签署日期与航空器的交付日期是同一天,填写抵押合同的签署日期;若抵押合同的签署日期与航空器的交付日期存在先后顺序,则填写靠后的那一个日期。

  Q8: 申请书是否要用中英文填写?

  A8:航空器权利登记的登记语言为中文。除外国法人名称、地址、外国法定代表人名称外,请仅用中文填写申请书。

  Q9:所有权申请书中“航空器主要技术状况”应如何填写?

  A9:主要填写三个数据“最大起飞全重”、“空载重量”、“发动机台数”。

  Q10:抵押权的“债权描述”具体应填哪些内容?

  A10:应包含担保的债权数额、利率及对权利、义务的描述(若有)。如两架飞机共同担保,则应当明确填写“与B-* * * *共同担保债权数额$/¥”。

  其他 

  Q11: 代办人可否进行转授权?

  A11: 代办人的权利是申请人赋与的,如果申请人明确代办人可以将全部权利转给他人,那么被转授权的人就可以凭转授权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履行代办人的职责。

  Q12:权利登记证书丢失,如何申请补发?

  A12:权利登记证书丢失,(1)在申请该权利注销时,不需进行补发,只需说明不能将证书原件交回的原因;(2)在申请该权利变更时,需要补发证书,需要提出补发证书的申请,其中包含证书遗失的说明。两种情况下,申请人均应确认,一旦找到证书原件将及时交回登记部门。

  Q13:航空器所有权人发生变化,应如何办理登记?

  A13:当航空器所有权人由A公司变为B公司时,应办理航空器所有权的注销及设立申请,即A公司先办理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注销登记,随后B公司申请办理航空器所有权设立登记。所有权变更登记只适用于权利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形,例如所有权人的地址发生了变化,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化。

  Q14:领取权利登记证书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A14:如果原代办人领取权利登记证书,需携带身份证原件;如果其他人员领取证书,需携带权利登记证书的申请人出具的授权书(原件)以及领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Q15:航空器权利登记网上申请账号如何申请?

  A15:申请人可通过发送传真(传真号:010-64473657)的方式申请用户名和密码,申请书没有模板和固定格式,主要包括申请内容(例如,我公司因首次进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为网上提交电子版申请,特申请所需的用户名和密码)、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加盖公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