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航局以民航规〔2021〕13号下发了《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全面修订,为便于行业以及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修订过程、主要修订内容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8年1月1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实行。三年来,《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在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期间,国家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落实国家要求,进一步提升民航信用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民航局启动了对《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20年12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根据《指导意见》要求,民航局政法司对《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评估修订,着手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年1月25日,民航局政法司就形成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程序要求,于1月26日通过民航局的官方网站同步向社会各界征集意见。截至2月22日,共收到意见170条,经研究,采纳65条,不采纳105条。未采纳的意见主要分为三种情况:建议增加的严重失信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对程序的调整与国家的要求不一致;所针对的条款已经删除。根据相关意见,完善形成了《管理办法》。
三、主要修订内容
此次《管理办法》主要修订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删除了黑名单的内容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设列黑名单的领域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因民航领域没有黑名单的设列依据,因此《管理办法》修订后删除了“黑名单”的相关表述。民航不再记录严重失信主体,仅就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记录。
(二)限缩了失信行为的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失信行为信息必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经梳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中“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为失信行为”的规定,针对民用航空活动,只能将违法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之前《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非交通运输违法行为、虽违反政策规定但尚未构成违法的行为,均予以了剔除。《管理办法》同时为部分严重失信行为增加了限定条件。例如修订前,“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就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修订后,只有“因故意违法,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3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才属于严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范围进一步限缩。
(三)规范了惩戒措施的使用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对失信主体采取减损权益或增加义务的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直接援引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并纳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管理。对于无法纳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措施,《管理办法》修订后予以了删除。例如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航空承运人列入航班时刻申请资格受限名单,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民航发展基金投资项目单位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民航发展基金将等失信惩戒措施将不能再实施;即使纳入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措施,也不得滥用,必须与失信行为对应。
(四)加强了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管理办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新增了书面告知当事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事由、依据、失信惩戒措施提示、移出条件和程序以及救济措施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不再公布因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信用记录的个人信息。
(五)扩大了管理局的权限
《管理办法》修订后,管理局能够开展全部信用管理工作,信用信息记录的记入、移除不再需要经过民航局批准。为了确保放权后工作有序开展,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对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入、修复、移除、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优化,使时间更为宽裕,程序更加合理,操作更加规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三类清单的效力
《关于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提到了三类清单,即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清单、多种手段措施及依据清单和联合惩戒措施及依据清单。这三类清单是和《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相配套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废止后,三类清单亦不再具有效力。民航局官方网站已经不再公布三类清单。
(二)违法行为的范围
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为失信行为中的“违法行为”是广义的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行为。
(三)其他失信行为的管理
《管理办法》认定的失信行为仅限于民用航空活动,民航单位的其他失信行为管理,按照其他已有规定实施或者另行规定。例如民航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失信行为,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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