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民航行政机关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实施检查原则上不超过3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第四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针对关键环节、重点场所和问题多发、管理薄弱的企业,根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可以适当提高行政检查频次,加强指导,督促其切实提升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