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机场集团,民航大学、航科院、民航二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航空飞行活动二氧化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有关规定,我局将自2019 年起每年11 月公布核查机构名单。请已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评审并且业务范围涵盖“航空运输”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每年10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以下材料:
1. 机构简介(机构全称、地址、经济性质、业务范围等);
2. CNAS认可决定情况通知书;
3. CNAS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机构认可业务范围说明;
4. 从事《办法》所述核查活动核查人员满足《办法》4.3.2条要求的材料。
联系人:葛宇强 电话:64092322
民航局发展计划司
2019年8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