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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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15号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4515号建议的答复

向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强化民用航空人员照章作业意识切实消除飞行安全隐患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民航规章中加强照章作业的建议

  我局已在部门规章中落实相关要求。《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0号,2019年1月1日施行)第91.1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的飞机或旋翼机应当具有经局方批准的现行有效的飞机或旋翼机飞行手册” “运行民用航空器的人员不得违反经批准的飞机或旋翼机飞行手册”。《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9号,2017年10月10日施行)G章“手册的要求”对手册的制定、保存、内容、分发等进行了规范,Y章“罚则”第121.763条对未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履行职责的人员明确了处罚要求。

  行政法规层面,我局正在起草《民用航空飞行标准管理条例》,拟进一步明确公共航空运营人应当制定航空器运行工作手册、相关人员应按照手册实施运行等要求。

  二、关于在《民用航空法》航空人员一章增加相关内容并明确法律责任的建议

  《民用航空法(修订稿)》2017年底报送国务院,目前已完成征求意见等环节,司法部正在进行审查。经与司法部沟通,在下一阶段审查工作中,我局将与司法部共同深入研究论证航空人员的行为规范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民航局政法司010-64092337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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