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题分类:建议提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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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15号(工交邮电类087号)提案答复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315号(工交邮电类087号)提案答复

王应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海南国际航线密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充分保障海南境外航线航班所需时刻的建议

  目前,海口美兰机场和三亚凤凰机场小时容量分别为27架次和20架次。两机场小时容量多年来未予调整的主要原因是两机场资源保障能力不足致使航班正常率偏低,春节期间尤为严重。此外,三亚机场还存在候机楼实际进出港旅客数量明显超出候机楼设计容量、机场周边障碍物超障影响机场运行、日常航班运行由于进出海南岛航路数量偏少,航班起降受军队飞行影响较多等问题的制约。鉴于上述原因,两机场航班时刻小时容量暂不予提升。待上述问题得到改善后,在科学容量评估和各方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我局将对两机场航班时刻供给、机场小时容量提升予以积极考虑。

  二、关于支持航权开放政策在海南进一步运用的建议

  (一)我局针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经营已制定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号),规章对航线经营许可、航班计划的申请及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对于境外航空公司申请哪条航线、使用何种业务权,属于航空公司商业决定,我局不宜制定细则予以要求。

  (二)建议中所述中途分程权原则上属于我境内载运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77条之规定,我不与外方交换此类航权,外方空运企业不得行使我国内载运权。关于准许境外公司经营海南-港澳台地区-国外、港澳台-海南-国外的航线事,因涉及香港、澳门特区基本法的解释与适用问题,目前仍处于研究探讨阶段。

  (三)国内航空公司可自由组合第三、四业务权,在海南实现第六业务权的使用,我局并未予以限制。对于航空公司的商业决定,我局不宜出台细则予以要求。

  三、关于支持外商以独资形式在海南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建议

  鉴于在上海自贸区已同意外商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我局对于在海南允许外商独资设立销售代理企业无意见。

  感谢您对民航工作的支持!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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