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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24-04-09 08:05

 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书记、局长 宋志勇

  低空经济是全球竞逐的战略新兴产业,是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方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是低空经济发展的基础,必须加快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努力为低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贯彻落实国家低空空域管理改革部署,积极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低空经济以低空空域为依托,以各类飞行活动为牵引,低空空域管理改革和低空开放是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前提,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是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关键任务之一。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民航局贯彻落实意见要求,制定《通用航空飞行服务站系统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明确了飞行服务站建设管理基本要求。2018年,国家空管委批准在四川进行低空空域综合管理改革试点,形成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军地民三方共同参与的低空管理模式。民航局制定《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规划建设国家、区域和飞行服务站三级服务保障体系。2020年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扩大至湖南、江西和安徽等地。民航局制定专门文件,规范飞行动态数据传输、低空飞行服务系统技术要求和专业人员基础培训,构建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
  随着一系列政策举措推进实施,我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基本成型。截至2023年底,全国建成通用机场449个,完成国家信息管理系统、7个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32个飞行服务站建设,上线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低空飞行监管、服务全覆盖。
  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全面提升,支撑低空经济蓬勃发展。随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逐步建立完善,我国低空飞行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有力推动低空经济发展。
  一是低空飞行法规标准体系逐步建立。按照分类管理的思路,一揽子制修订规章30余部,从根本上改变了套用运输航空标准监管通航的法规制度环境,极大地降低了通航运营发展的制度性成本。适应无人机产业发展需求,重点聚焦适航审定、安全运行、市场经营等无人机产业发展关键领域,建立健全无人驾驶航空法规标准体系。
  二是低空飞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持续提升通航情报服务能力,先后公布了432个通用机场情报资料以及全国范围低空目视航图。持续提升低空监视能力,建成了以北斗数据为基础,融合北斗短报文、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数据的通航北斗飞行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持续提升低空气象服务能力,为低空飞行活动提供及时、便捷、准确的气象情报服务。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提供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适飞空域查询、飞行活动申请等服务。
  三是低空飞行申请审批时效大幅提升。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与全国27个飞行服务站实现联网运行,提供“一次申请、全网办理、一站式审批”。目前,日常通航飞行申请时限由飞行前一天15时提出、21时前批复,缩短为起飞前4小时提出、起飞前2小时批复,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等紧急特殊飞行任务随报随批。
  随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低空经济蓬勃发展。2023年,通航作业飞行136万小时,近3年年均增速超过12%;无人机飞行2311万小时,同比增长11.8%。据有关机构测算,2023年我国低空经济规模已经超过5000亿元,2030年有望达到2万亿元。
  适应低空经济发展新形势,以高质量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支撑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党中央对低空经济战略新兴产业定位以及未来巨大发展需求相比,当前我国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在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法规标准体系建设、有人机和无人机融合运行等方面还存在不少短板不足。民航局将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立足当前、着眼未来,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更好服务我国低空经济发展。
  一是强化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顶层设计。面向未来千万级乃至更大规模无人机和有人机融合飞行需求,制定实施国家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同,进一步理顺行业内部职责分工,推动形成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合力。推动优化完善与低空飞行密切相关的国防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低空飞行安全责任体系,通过建设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为各方落实安全责任提供技术保障。
  二是健全完善低空飞行服务法规标准体系。按照《国家空域基础分类方法》,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低空空域划设标准。加快推动飞行基本规则等涉及低空飞行管理法规的制修订。加快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领域相关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法规标准研究制定,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提供良好政策环境。
  三是建设低空飞行国家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整合面向通航运行的国家信息管理系统、区域信息处理系统和飞行服务站三级飞行服务体系,以及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低空飞行国家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将航路规划、空中避障、空域管理、交通管制等低空飞行要素高效贯通,逐步实现任务执行、资源配置、安全监管等“一站式”服务与监管。
  四是持续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基础能力建设。引导支持地方政府完善通航机场、临时起降点、飞行服务站等规划建设。组织编制低空飞行航图,建立低空三维数字化网格化地理信息系统。加大低空飞行情报、气象等产品供给,强化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优化适航标准、审定模式与技术,加快提升传统通用航空器和无人机适航审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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