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北京议定书》)将对我国正式生效。《北京议定书》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批以中国城市命名的民航多边条约之一,批准《北京议定书》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航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强化民航安全国际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北京议定书》共25条,其对《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的补充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扩展了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内涵,纳入了包括胁迫、技术手段等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或新型手段;二是将威胁实施劫持航空器的行为界定为犯罪,将组织或领导他人实施犯罪、协助逃匿、协助实施相关犯罪以及协助团伙犯罪等界定为犯罪;三是扩大了管辖权范围,增加了犯罪发生地国管辖权、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管辖权,明确了当事国可以确立针对本国国民实施犯罪的管辖权以及犯罪嫌疑人为惯常居住于本国的无国籍人的管辖权;四是吸收了近年来联合国其他反恐公约中的有益规定,如公平待遇条款、政治犯例外条款等。
《北京议定书》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完善了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保障民航运输业安全、持续和健康有序地发展,有效地打击针对民航的犯罪行为,表明了我国对于严惩针对民航业的国际犯罪活动、维护航空运输安全的决心和积极态度。
《北京议定书》于2010年由国际航空保安公约外交大会在北京制定。2023年6月30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批准《北京议定书》;10月27日,我国正式向国际民航组织递交了《北京议定书》批准书。截至目前,共有包括中国、俄罗斯、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在内的47个国家批准《北京议定书》。(另一部《北京公约》已于2022年10月3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并于2023年10月1日起对我国正式生效)。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简介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于1970年12月16日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上签订,1971年10月14日生效。《海牙公约》第一次将非法劫持航空器作为犯罪进行严厉惩罚,是对国际航空安保体系发展的重大贡献。1980年9月10日,我国正式交存加入1970年《海牙公约》的加入书,并声明保留第12条第1款,同年10月10日对我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