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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附件6第I部分第43次修订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8-04-11 09:07

  2018年3月7日,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第213届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43次修订。

  这项修订提案源自飞行运行专家组第3次会议有关救援和消防服务指导的建议,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第9次会议有关机载图像记录,包括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的擦除功能、飞行数据记录器参数列表以及简化飞行记录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建议,秘书处与航空安保专家组及飞行运行专家组磋商制定的有关驾驶舱安保措施的建议,适航专家组第3次和第4次会议有关批准和全球认可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引入与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有关规定的建议,直升机疲劳管理工作队和飞行运行专家组第3次会议有关疲劳管理标准和建议措施协调一致及统一的提案,调整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结构以及新的《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情报管理》(Doc10066号文件)引发的航空情报服务向航空情报管理过渡问题研究组对参考文件予以更新的提案,因《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第I卷《飞行程序》(Doc8168号文件)的结构调整引发的,仪表飞行程序专家组第13次会议关于对参考文件予以更新的提案。

  修订提案涉及关于救援和消防服务的指导;机载图像记录器(AIR)的记录,包括驾驶舱话音记录器(CVR)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的擦除功能、飞行数据记录器参数列表以及简化飞行记录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驾驶舱的安保措施;批准和全球认可经批准的维修机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引入与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有关的规定;疲劳管理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协调一致和统一;因调整附件15的结构和新的《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情报管理》(Doc10066号文件)所引发的相应修订; 对《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第I卷《飞行程序》(Doc8168号文件)的结构调整。

  关于救援和消防服务的修订提案,为完成附件6第I部分附篇I所载的指导引入了修改意见。提案为确定机场救援和消防服务可接受的保障水平提供了更大的灵活性,运营人可开展风险评估,作为安全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以选择最适合的机场。

  有关机载图像记录的修订,考虑了8项安全建议,包括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或飞行数据记录器(FDR)未能提供数据用于分析人的绩效、因航空器内未安装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或飞行数据记录器而没有数据可用,或者不清楚在出现问题时向飞行机组显示了什么内容等等。随着事故和事故征候记录保护专家组关于调查记录保护工作的完成,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重新审议并提出了具有较低侵犯性的有关向飞行机组显示的信息以及开关和选择器操作图像记录的规定。这些记录对于媒体的吸引力较小,因此有助于此类信息的保护。在与各国磋商过程中收到若干意见,因此将“图像记录”修订为“飞行机组人机交互记录”,并对相关提案进行了相应修订。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还建议加强向机组提供擦除功能的要求,以便在飞行后擦除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的记录。对于固态记录器,虽然此类功能可以将记录擦除,但事故调查当局仍然可以利用特殊技术获取这些记录。

  关于飞行数据记录器参数列表部分,按照有关事故调查当局提出的安全建议,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审查了表A8-1中的各项参数,并提出对附件6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列表进行调整,以保持与欧洲民用航空设备组织ED-112A的规范一致。该提案是为新设计的航空器申请型号合格证提出的一项标准;并且是为2023年1月1日后新生产的航空器首次获得适航证提出的一项建议。这将为制造商和运营人提供充分时间以便将这些规定纳入新航空器当中。在许多情况下,拟议参数已具备,但尚未纳入要记录的飞行数据记录器数据帧布局中。其影响是对数据帧的修改,以及与此类修改相关的批准。提供这些参数还将有利于飞行数据监测系统。不存在改装的影响。

  关于简化飞行记录器的标准和建议措施部分,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修改了附件6第I部分中与飞行记录器有关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期进行简化而不改变规定的意图。在简化过程中,飞行记录器特别工作组重新制定了各项规定的格式以便利解读。

  关于驾驶舱安保措施的修订,是由于现行驾驶舱加固要求,对于开发和利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MCTOM)超过45500吨19座以下的各种远程公务航空器机型是一道障碍。该修订提案将最大审定起飞质量的阈值从45500千克提高到54500千克,增幅不大,考虑了当前远程公务飞机的适度发展以及经济和运行的影响,保持了安保与安全之间的适当平衡。最初选用最大审定起飞质量的原有阈值,是区别公务航空与商业航空运输的有效手段,而不是出于与转移冲击能量有关的任何原因。今后是否需要进一步提高这一数字,应该注意的是,增加公务喷气机最大审定起飞质量的需求,主要是由于延伸航程需要增加燃料负荷所致。按照新的阈值,这些航空器的航程已延伸至环球半程,不可能再进一步增加航程。此外,为了将运行风险控制在可容忍的水平,该提案增加了一项最初版本中未包含的关于19座以下的要求。这有助于更好区分拟由锁门规定所涵盖的运行类型。因此,增加有关座位的要求将能防止开展商业航空运输的航空器使用更高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这是起草最初标准时没有言明的区别,最初的标准仅试图通过最大审定起飞质量对此加以区分。对于超过19座的较大型航空器,没有提议修改最大审定起飞质量的阈值,从而不会加大对商业航空运输的风险。关于商业航空运输和公务航空的风险情况,对2003年11月(驾驶舱门上锁成为一项要求)以来发生的安保事故征候分析表明,没有出现过对飞行中的公务航空类运行的航空器进行非法劫持的企图。其中部分原因是由于通常在公务航空运行中额外进行的旅客资料分析。在同一时期内,发生了38起记录在案涉及商业航空运输航空器的事故征候。这两类运行的风险状况存在明显差异,支持使用不同的缓解策略。

  关于批准和全球认可批准的维修机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部分,将促进和推动维修机构之间的相互认可,并确保将批准维修机构的责任明确分配给登记国。该修订还包括对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附件6第II部分和第III部分、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和附件19《安全管理》中受到影响的参考文号和定义的修订。

  引入与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有关的规定,是由于国际民航组织现行航空器维修记录的规定没有具体阐述发布记录应当采用的格式。修订提案将协助各国立法,以处理现有的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的数字形式及其他无纸化形式的维修记录及其使用问题。提案有助于统一全球做法来建立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的管理规章,这将加强航空器的可互用性。

  关于疲劳管理的相应修订,是为了使附件6第III部分(第II篇)与第I部分疲劳管理部分保持一致,其中关于飞行和客舱机组疲劳管理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支持飞行和值勤时间限制的规范性规章,支持疲劳风险管理制度的规章。

  附件6第I部分按附件15《航行情报服务》结构的调整和新的《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情报管理》(Doc10066号文件)做了相应修订,更新了参考文号。附件6第I部分按对《空中航行服务程序-航空器的运行》(Doc8168号文件)第I卷《飞行程序》结构的调整做了相应修订,更正了对此文件的一项引用。

  对附件6第I部分的第43修订于2018年7月16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适用。其中,有关批准和全球认可经批准的维修机构以及引入航空器维修电子记录框架部分的适用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有关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参数列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擦除功能和飞行机组人机交互记录部分的适用日期为2023年1月1日。

  此外,对附件6第I部分通过的下列修订,适用日期分别为:第40-B次修订由理事会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于2019年11月7日适用;第40-C次修订由理事会于2016年3月2日通过,于2020年11月5日适用;第42次修订由理事会于2017年2月27日通过,于2018年11月8日适用。为了给各国提供附件6第I部分的综合版本,上述修订将与本次第43次修订合并为该附件的一个新版本。为此,将对第40-B次修订和第40-C次修订的各项规定进行调整,以便在受到影响的每条规定开头突显2019年和2020年的适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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