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10届理事会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飞机二氧化碳排放的新国际标准-附件16《环境保护》第III卷《飞机二氧化碳排放》。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至12日举行第10次会议并提出制定和适用飞机二氧化碳排放审定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建议。国际民航组织于2016年7月8日发出第56号国家级信函,向全体成员国征求附件16第III卷草案意见。空中航行委员会第204届第3次会议于2017年1月26日审查批准了附件16第III卷草案,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
附件16第III卷是首个关于二氧化碳排放的全球设计标准,将从2020年起适用于新飞机型号设计,从2023年起适用于已在产的飞机型号设计。这意味着如果在2023年以后对在产的飞机设计进行更改,则飞机必须符合二氧化碳排放标准,从2028年起不符合该标准的在产飞机将不再生产,除非修改设计,使其符合该标准。二氧化碳排放审定标准涵盖飞机质量和类型等广泛范围,对于大型飞机尤其严格,即对那些最大起飞质量大于60吨的飞机影响最大。这表明大型飞机设计已涉及广泛的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对于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60吨的飞机,该标准为那些没有最先进技术的部门留有一些余地。此外,对于那些最大起飞质量小于或等于60吨且最大旅客座位数小于或等于19个座位的飞机的新飞机型号设计,适用日期为2023年。
国际民航组织的环境标准旨在有效保护环境,实现技术上可行、成本合理,同时考虑到环境的相互依赖性。新制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标准由一个大量的数据驱动过程和若干不同的二氧化碳严格度选择方案的成本效益建模分析提供支持。飞机设计将需要符合二氧化碳标准,其中包括在新飞机型号设计的审定过程中进行额外测试,或对目前在产的飞机型号设计进行补充审定测试。这将给有关国家和业界增加额外成本,这些成本将与减少航空温室气体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所产生的环境效益保持平衡。
国际民航组织建议,各国可采取下列步骤实施附件16第III卷:1,查明将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转为国内规章的程序;2,制定将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转为国内规章的实施计划;3,做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与国内规章的差距分析;4,修改国内规章及遵守方式;5,正式通过国内规章和遵守方式;6,必要时,向国际民航组织申报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17年4月制定《环境技术手册》第III卷《飞机的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审定程序》(Doc9501号文件)。
附件16第III卷将于2017年7月8日生效,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内嵌的适用日期包括:1,2020年1月1日或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超过5700公斤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包括其衍生型,但最大起飞质量不超过60000公斤,且最大旅客座位数不超过19座 (含)的那些飞机除外;2,2023年1月1日或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超过5700公斤但不超过60000公斤,且最大旅客座位数不超过19座(含)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包括其衍生型;3,2020年1月1日或其后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的最大起飞质量超过8618公斤的所有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包括其衍生型;4,2023年1月1日或其后提交型号设计变化合格审定申请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700公斤的未获得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审定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衍生型;5,2023年1月1日或其后提交型号设计变化合格审定申请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8618公斤的未获得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审定的螺旋桨驱动飞机的衍生型;6,2028年1月1日或其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700公斤的未获得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审定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7,2028年1月1日或其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的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8618公斤的未获得二氧化碳排放合格审定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