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10届理事会第7次会议通过了附件16《环境保护》第I卷《航空器噪声》的第12次修订,该修订将于2017年7月8日生效,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际民航组织航空环境保护委员会于2016年2月1日至12日举行第10次会议并提出制定和适用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标准和建议措施的建议。国际民航组织于2016年7月8日发出第53号国家级信函,向全体成员国征求关于附件16第I卷第12次修订草案的意见。空中航行委员会于2017年1月26日第204届第3次会议审查批准了附件16第I卷第12次修订草案,决定提交理事会审议。
附件16第I卷第12次修订内容涉及基准大气、航迹测量技术、对倾斜旋翼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指南的修正等。
修订关于基准大气的内容,使附件16第I卷各章有关基准大气的表述保持一致,纠正了诸如第3章3.6.1.5和第8章8.6.1.5案文相同但意思各异的情况,增加了关于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大气和《环境技术手册》中相关指导材料方面的说明。此外,还按照国际民航组织标准大气定义,修订了基准日声音速度定义的温度递减率和基准功率的推导温度和压力递减率。
对航迹测量技术的修订,删除了过时的航迹测量技术表述,使附件16第I卷与《环境技术手册》(ETM) 第I卷指导材料一致。
对倾斜旋翼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指南的修订,纠正了噪声合格审定指南错误,纠正了附件16第I卷附篇F (倾斜旋翼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指南) 编辑错误,使术语和符号与附件16第I卷规范相统一。
此外,本次修订还修改了附件16第I卷某些较小的技术错误、命名和排印问题,包括将附件16第I卷的所有符号和单位合并成新的一节(命名:符号和单位)。
国际民航组织建议,各国可采取下列步骤实施附件16第I卷的第12次修订:1,明确将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转为国内规章的程序;2,制定将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转为国内规章的实施计划;3,做关于国际民航组织规定与国内规章的差距分析;4,修改国内规章及遵守方式;5,正式通过国内规章和遵守方式;6,必要时,向国际民航组织申报差异。
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17年4月更新《环境技术手册》第I卷《航空器噪声合格审定程序》(Doc9501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