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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附件6第I部分第42次修订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7-03-15 09:02

  2017年2月27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10届理事会第4次会议批准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的第42次修订,修订将于2017年7月8日生效,2018年11月8日开始实施。

  第42次对附件6第I部分的修订,旨在引入一项补充标准和建议措施,以便利例行航空器追踪规定的实施。例行航空器追踪实施/2小组(NATII/2)建议,运营人所在国监管部门批准运行风险评估过程中,可考虑允许在某些情况下自动报告间隔存在差异,允许不具备例行航空器追踪所需要素(即自动化和特定间隔)的航班在某些可接受的情况下开展飞行,从而避免航空器追踪规定给运营人带来无法接受的沉重负担,以支持附件6序言中反映的效率和规范性。

  允许运营人在缺失追踪系统要素的情况下继续运行,应考虑运营人风险评估过程中的下列因素:1,运营人运行控制系统和流程的能力,包括与空中交通服务单元联络的系统和流程的能力;2,飞机及其系统的综合能力;3,确定飞机位置并与其通信的可用手段;4,自动报告的频率和间隙的持续时间;5,飞行机组程序变化造成的人为因素后果;6,具体的缓解措施和应急程序。

  该修订草案已分别通过2015年12月4日第85号和2016年7月22日发出的第62号国家级信函向全体成员国征求意见,空中航行委员会第204届第1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查通过了该修订草案。

  各国可采取下列基本步骤实施本次修订:1,查明将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转为国内规章的程序;2,制定将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转为国内规章的实施计划;3,修改国内规章及遵守方式;4,正式通过国内规章和遵守方式;5,必要时,向国际民航组织申报差异;6,运营人制定风险评估过程;7,审查运营人风险评估过程,确保运营人理解规定和相关指导。

  国际民航组织于2017年第1季度更新《飞机追踪实施通告》(347号通告)。国际民航组织还将审查修订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持续监测做法关于航空器运行—航空器追踪领域的规程问题,以评估相关国家的有效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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