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7届理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15次修订案,涉及“事故调查部门”的定义及关于独立调查和保护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记录的规定。
本次对附件13的修订目的在于明确“事故调查部门”在公约各附件及与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相关的文件中的意义,避免误解;加强对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记录的保护;提供在事故调查部门的监管和控制下保护调查记录的方式;优先保护在性质上更敏感的记录,即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机载图像记录器的记录;协助各国指定“主管部门”和实施平衡测试(“平衡测试”是指主管部门按照保护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记录的规定,对公布或使用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记录可能会对当前或将来的调查产生的影响进行的确定);协助各国将保护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记录(第5.12段)规定中提供的保护措施纳入国家法律和规章中。
修订内容中的 “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独立性”,指调查部门应在职能上与国家航空当局和可能干预调查进行或客观性的其他实体分离,从而可避免利益冲突,增进事故调查部门的公信力,但“独立性”不意味着调查部门不受政府对财务、行政、政策和工作方法的管理监督。
国际民航组织为各国实施附件13的修订提供了下列流程建议:
对于建立独立的事故调查部门,第一,制定或修改涉及事故调查部门作用的法律或规章;第二,资源缺乏的国家可考虑建立地区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组织;第三,通过新制定或新修改的法律或规章。
对于保护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记录,第一,制定或修改法律以纳入关于保护附件13保护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记录(第5.12段)中所列的调查记录的内容;第二,制定或修改法律以纳入关于指定“主管部门”以及与“平衡测试”相关的概念的内容;第三,通过法律、规章和政策。
国际民航组织计划于2016年至2018年在全球各地区举办研讨会介绍该修订,并于2016年12月发布在线工具箱,以促进实施。国际民航组织现有的辅助材料包括《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手册》(Doc 9756号文件)、《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政策和程序手册》(Doc 9962号文件)、《地区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组织手册》(Doc 9946号文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法》范本、《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规章》范本等,并将于2016年6月出版《安全信息保护手册》(Doc 10053号文件),以提供适当指导。。
国际民航组织还将根据本次附件13的修订内容修订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持续监测做法关于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领域的访谈问题,以评估国家有效实施。
本次对附件13的第15次修订于2016年7月11日生效,2016年11月10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