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空中交通服务
2016年2月22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7届理事会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第50次修订案,内容涉及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PBCS)、程序设计和监督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关于航空气象的相应修订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员疲劳管理。
附件11的第50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供基于通信和监视性能的空中交通服务,制定一个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监测方案;二是建立关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服务的监管框架和界定缔约国提供安全飞行程序的责任;三是修订SIGMET情报的定义以反映这些情报是针对如火山灰和放射性粒子等非气象现象发布的事实;四是关于空中交通管制员疲劳管理的标准和建议措施。
国际民航组织为各国实施附件11的修订提供了下列流程建议:
关于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PBCS)的修订,第一,在考虑到适用日期的情况下,明确将修订内容转化为国家要求所需的规则制定过程;第二,查明和通知差异;第三,起草对国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四,通过国家要求和遵守措施;第五,修改监视方案以纳入新的要求;第六,修订监察员的指导材料和检查单;第七,根据经修订的监察员指导材料进行监察员培训;第八,确定希望实施基于通信和监视性能的空中交通管理运行的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第九,制定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以确认每个适用的航空运营人的遵守情况;第十,对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遵守适用要求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运行验收。
关于程序设计和监督的标准和建议措施的修订,第一,明确将经修改的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转化为国家规章所需的规则制定过程;第二,制定一项虑及经修改的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国家实施计划;第三,起草对国家规章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四,通过国家规章和遵守措施;第五,对运行人员进行提供和使用新规定方面的培训;第六,向国际民航组织申报差异。
关于航空气象的相应修订,第一,明确将经修改的国际民航组织规定转化为国家规章所需的规则制定过程;第二,制定一项虑及经修改的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国家实施计划;第三,起草对国家规章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四,通过国家规章和遵守方式;第五,向国际民航组织申报差异。
关于空中交通管制员疲劳管理的修订,第一,确保参与制定针对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规范性限制规章以及对他们实施监督的人员有足够的学科知识,并在必要时提供教育;第二,制定针对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规范性限制规章。如果有预先存在的针对空中交通管制员的规范性限制规章,应根据新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对其进行审查。强烈建议进行业界咨询;第三,决定是否制定疲劳风险管理制度规章和编写相关流程及必要的指导材料。民航安全监察员可能需要接受进一步的教育;第四,将空中交通管制员疲劳管理的监督转化为正常监督方案。
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16年3月更新《疲劳管理做法的监督手册》(Doc 9966号文件),与民用空中航行服务组织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协会国际联合会共同编制《空中交通服务提供者疲劳管理指南》。国际民航组织还将于2016年11月更新《全球运行数据链(GOLD)手册》(Doc 10037号文件)、《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PBCS)手册》(Doc 9869号文件)、《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航空器的运行》(Doc 8168号文件)等文件,编制《关于仪表飞行程序设计服务的监管框架制定手册》等,以提供适当指导。
对附件11的第50次修订生效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关于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程序设计和监督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以及有关航空气象的相应修订,于2016年11月10日开始适用;有关空中交通管制员疲劳管理内容的适用日期为2020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