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7届理事会第4次和第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0《航空电信》第90次修订案。其中,附件10第I卷《无线电助航设施》修订内容涉及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仪表着陆系统(ILS)及传统导航系统合理化方面的问题;第II卷《包括属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类别的通信程序》修订内容涉及航空固定电信网(AFTN)和新的电文类型,数据链启用功能(DLIC)、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ADS-C)、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和卫星话音通信(SATVOICE);第III卷《通信系统》修订内容涉及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AeroMACS)和卫星话音通信(SATVOICE)。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第I卷《无线电助航设施》有关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修订以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实际实施经验为依据,其中所载修订可反映GLONASS系统的演进情况,以确保附件10第I卷中所载星基增强系统(SBAS)相关规定与相应行业规范一致,并处理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易受干扰问题;有关仪表着陆系统的修订目的在于特殊情况下,根据需要使用除甚高频指点信标及测距仪以外的替代方法来执行下滑道核实检查;有关传统助航设施合理化的修订,以当前许多国家正在开展的导航设施合理化工作方面的实际经验为依据,概述了一项关于对传统导航基础设施进行逐步完善以便支持基于性能导航的战略。
国际民航组织为各国实施附件10第I卷的修订提供了流程建议:第一,明确必要的立法流程,将经修改的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纳入国家规章;第二,制定国家实施计划,参考经修改的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第三,起草对国家规章和遵守措施的修改;第四,通过国家规章和遵守措施;第五,确定仪表着陆系统;第六,确定仪表着陆系统位置,使用除甚高频指点信标及测距仪以外的其他符合《空中航行服务-运行》规范的无线电助航设备替代方法,执行下滑道核实检查;第七,与航空器运营人和国际组织协商,实施逐步改善传统助航设施以支持符合附件10第I卷附录H规范的基于性能导航的战略。
相关辅助文件包括国际民航组织的《空中航行服务-航空器运行》(Doc 8168号文件)和航空无线电技术委员会的《全球定位系统/机载设备广域增强系统最低操作性能标准》(DO-229D with Change 1)。
二、第II卷《包括属于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类别的通信程序》的修订包括处理当前的航空固定电信网在电文单行长度、电文全文长度和有限字符集方面存在的局限性的新规定。该修订是根据附件 3 《国际空中航行气象服务》的第 76 次和第77次修订、对附件 15 《航空情报服务》的第 37 次修订、对《空中航行服务程序 - 空中交通管理》(ANS-ATM,Doc 4444 号文件)的第 1 次修订中提出的新运行要求而相应提出的;本次第II卷的修订,还包括一些适当改动,以确保与国际民航组织其他文件的一致性,例如将第II卷中的《航空电信网(ATN)技术规定手册》(Doc 9705 号文件)改为《使用 ISO/OSI 标准和协议的航空电信网详细技术规范手册》(Doc 9880 号文件),删除文中关于国际民航组织通用数据交换网/航空电文处理系统(CIDIN/AMHS)门户等表述。
此次对第 II 卷的修订还澄清了与数据链启用功能、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和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相关的术语和现有条款,并增加了对《全球运行数据链(GOLD)手册》(Doc10037号文件)、《卫星话音运行手册》(Doc 10038号文件)和《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PBCS)手册》(Doc 9869号文件)等的指导材料的参考提示,以支持卫星话音通信的实施。
对于航空固定电信网和新电文类型的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建议各国采取下列步骤实施:第一,明确是否有必要对航空固定电信网设施进行改动,以处理新的电文类型,并与相关机构进行后续协调,最后达成协议。在各相关机构之间达成协议对遵守附件10第90次修订至关重要。这一进程应包括成本效益分析;第二,明确将修订转化为国家规章所需的规则制定过程,并考虑到适用日期;第三,起草对国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四,正式通过国家要求和遵守方式;第五,制定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以确认各相关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的遵守情况;第六,批准安装新设备或升级现有设备,以遵守相关要求;第七,对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运行验收,以遵守相关要求。
关于数据链启用功能、契约式自动相关监视、管制员-驾驶员数据链通信和卫星话音通信的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建议各国采取下列步骤实施:第一,明确是否有必要对国家规章进行修订;第二,起草对国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三,正式通过国家要求和遵守措施;第四,修改针对相关检查者(飞行运行、适航性和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的指导材料和检查单。
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16年11月出版《全球运行数据链(GOLD)手册》(Doc 10037号文件)和《卫星话音运行手册》(Doc10038号文件),更新《基于性能的通信和监视手册》(Doc 9869号文件),以提供适当指导。
三、第III卷《通信系统》关于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的修订,通过使用 2007 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为航空移动(航路)服务分配的 5091 MHz 至 5150 MHz频谱,实现了国际民航组织全球空中航行计划确定的在机场地面安装宽带通信系统以支持未来空中交通管理服务这一需求;关于卫星话音通信的修订,目的在于对使用不同卫星公司、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航空器设备的通用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卫星话音通信系统特征进行规范,避免实施过程中的分歧,促进《全球空中航行计划》从高频(HF)话音过渡到卫星话音通信的实施。
对于附件 10 第 III 卷关于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的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建议各国采取下列步骤实施:第一,确定实施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的理由;包括机场空对地数据链频率拥堵,需要在机场实施关乎航班安全和正点的点对点数据通信,而这种通信是无法以节省的方式通过使用电缆实现的;需要支持未来为确保航班正点和安全而需采取的众多地面空对地数据链应用,即升级航空器移动地图显示器的地图数据;升级电子飞行包和获取数字航行通告,这些是当前的数据链技术所不能支持的。第二,开展《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手册》所述的现场调查,以确定选址和装备要求;第三,明确将本次修订转化为国家规章所需的规则制定过程,并考虑适用日期;第四,确定并通知差异;第五,起草对国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六,正式通过国家要求和遵守措施;第七,修订针对相关检查员(飞行运行、适航性)的指导材料和检查单;第八,根据修订后的检查员指导材料开展检查员培训;第九,制定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以确认各相关航空运营人和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的遵守情况;第十,批准安装新设备或升级现有设备,以遵守相关要求;第十一,对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和运营人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运行验收,以遵守相关要求。
对于附件10第III卷关于卫星话音通信的修订,国际民航组织建议各国采取下列步骤实施:第一,明确是否需要在空中交通服务中使用卫星话音通信以便对高频话音通信加以补充;第二,明确将修订转化为国家规章所需的规则制定过程,并考虑到适用日期;第三,确定并通知差异;第四,起草对国家要求的修改和遵守措施;第五,正式通过国家要求和遵守措施;第六,修订监视方案,以纳入新的要求;第七,修订针对相关检查员(飞行运行、适航性和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的指导材料和检查单;第八,根据修订后的检查员指导材料开展检查员培训;第九,制定实施计划,包括时间表,以确认各相关航空运营人和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的遵守情况;第十,批准安装新设备或升级现有设备,以遵守相关要求;第十一,对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和运营人的政策和程序进行运行验收,以遵守相关要求。
国际民航组织将于2016年11月出版《航空移动机场通信系统手册》(Doc10044号文件)和《卫星话音运行手册》(Doc10038号文件)等辅助文件,以提供适当指导。
对附件10的第90次修订于2016年7月11日生效,2016年11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