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22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7届理事会第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空中规则》第45次修订案。
本次修订主要是降低了驾驶员必须向空中交通服务单位报告的真空速/马赫数的容许变量。根据缩小的最低纵向间隔标准,现行必须报告的5%的速度偏离值过大。此次修订调整为发生正负0.02马赫或以上的变化,或正负19 km/h(10 kt)或以上的真空速变化,则必须通知有关空中交通服务单位。这项规定包括了无意和有意的速度偏离,以便更准确地反映标准所适用的意图和情况。
国际民航组织为各国实施附件2的修订提供了流程建议:
第一,查明制定规则的必要程序,将所修改的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纳入国家规章;
第二,制定国家实施计划,参考经修改的国际民航组织规定;
第三,起草对国家规章的修改和遵守措施;
第四,通过国家规章和遵守措施;
第五,向国际民航组织申报差异。
本次对附件2的修订,不会产生对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持续监测做法的访谈问题的重大修改。
本次修订的生效日期为2016年7月11日,适用日期为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