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国际民航组织第202届理事会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的复审,即文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将仍然维持在2009年进行第一次复审后确定的水平,并将该结果函告全体成员国。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责任限额受内在定期复审机制的制约,以防止通胀情况造成限额减损。国际民航组织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24条关于责任限额应由保存人(国际民航组织)按五年间隔进行复审的规定,对责任限额进行了复审,确定相关复审周期通胀因素为8.2%,低于公约规定的触发责任限额10%的调整门限,因此建议文书中规定的责任限额将仍然保持在2009年进行第一次复审后确定的水平。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
原始限额
(特别提款权) |
自2009年12月30日起经修改的限额(特别提款权) |
第21条 |
100 000 |
113 100 |
第22条第1款 |
4 150 |
4 694 |
第22条第2款 |
1 000 |
1 131 |
第22条第3款 |
17 |
19 |
为便于参考,2014年5月1日的一个特别提款权的价值等于1.5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