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3日,国际私法统一协会致函国际民航组织,表示已于2009年2月3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交存的关于《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批准书及保留声明。根据公约和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公约和议定书将于2009年6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目前,公约和议定书暂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通称开普敦公约,于2001年11月16日在国际民航组织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联合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旨在统一规范高价值移动设备的融资租赁交易,通过强化债权人利益保护,减少债权人、出租人的交易风险来降低购买、租赁航空器的国外融资成本和担保费用,同时为融资多样化创造条件。开普敦公约于2006年3月1日起生效。截至2009年2月3日,已有31个国家批准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28个国家批准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特定问题的议定书》。我国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批准该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