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 - 新闻中心 - 国际资讯
国际民航组织修订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 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3-03-29 08:44

    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于2013年2月27日和3月1日审议并通过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5-《航空情报服务》的第37次修订提案。修订提案涉及航空情报服务(AIS)的业务重点从以产品为中心、基于纸张的人工处理系统,向数字化功能、以网络为中心和面向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过渡的问题。
    本次修订重新调整了附件15的前三个章节,扩展了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机场地图数据库中添加了新的章节,并删除了完整性分类的数值要求。修订提案还澄清了“数据”和“情报”的用法,并建议将与禁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的建立和划分的相关规定转移至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修订提案包含修改标准和建议措施如下:
(1)澄清“数据”和“情报”术语的使用情况;
(2)提供航空情报服务的责任已被委派的情况下澄清国家和航空情报服务提供者之间的责任
(3)设立和划定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的有关规定转移至附件 11
(4)删除完整性分类数值的要求
(5)引进航空情报和数据交换模型和自动化的新规定
(6)机场地图数据库中添加新的章节
(7)更新AIP规范
    附件15的现行结构与其他附件不同,特别是不按惯例在第一章提供定义,而是包含介绍附件的文字。为了提高清晰度并与其他附件一致,修订提案使用第1章中的现有文字为基础进行介绍性说明,并将定义从第二章移动到第一章。修改“总则”的标题,第一章除了定义之外,还包含水平、垂直和时间参考系统的相关规范,以及目前第三章的某些其他规范。修订还增加了新的第二章,概述了AIS的职责和职能以及第三章,即针对航空信息管理职能和绩效要求。
附件 15 频繁使用“信息/数据”组合用法,虽然这一术语并非严格互换。随着航空情报管理的演变,应将此术语分开,并制订定义来指导其使用。
    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商业化以及委派其他实体提供航行情报服务的增长趋势,应清楚地界定涉及服务提供者所提供服务的绩效和国家必须保持的责任之间的标准和建议措施。标准和建议措施可为国家提供一个框架以解决对航空情报服务的监督,因此应制订一个章节,将国家的责任从旨在描述航空情报服务职能和职责的标准和建议措施中剥离。
    自1957年以来,附件15就包含划定和识别禁区、限制区、危险区的有关规定。虽然附件15附录1对在这些区域提供情报的需要做了明确规定,但有关这些区域建立和识别的章节不在附件15的范围之内,本次修订将其移至附件11《空中交通服务》。
    航空数据质量要求列出的完整性分类和等级附带有特定的数值。这些数值的目标水平是降低信息发送错误概率,但是数值本身存在问题。国家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完整性数值的表达可使制订遵约机制的努力复杂化。为定性描述风险和避免错误而删除该数值,是航空数据链推广植入质量管理体系的一种手段。
    向航空情报管理过渡伴随着增加使用自动化的总体需要,以实现信息和数据高程度交换。为了提高提供服务的及时性、质量、效率和成本效益,本次修订纳入交换信息和数据的新规定以及自动化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和数据交换模型的要求。
    提供机场地图数据将提供一个标准化的数据集来满足质量和完好性要求。预计数据主要用于支持空中交通管理和航空器系统使用电子制图(如驾驶舱机场地图显示)。
    对跑道道面条件,包括摩擦特性而对 AIP 规范雪情通告格式的修订,将通过改进道面条件报告从而提高跑道安全。
    本次修订将于2013年11月14日起适用。

附件:
分享到:

民航局客户端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