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3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5届理事会航空运输委员会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国家航空器和免收使用费的其它飞行的指导材料。该部分内容将作为新增内容收入《机场经济手册》(Doc9562号文件)和《空中航行服务经济手册》(Doc9161号文件)中,标题为“免收费飞行所生费用的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免收费飞行所生费用的调整
3.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 — Doc 7300 号文件)第三条对民用和国家航空器做了区分。第三条规定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并说明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应认为是国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约对什么构成国家航空器未作进一步详述。本手册中提供的指导材料不改变、修订或进一步解释国家航空器的定义,或芝加哥公约对国家航空器的适用。
3.2 许多国家在行使其主权过程中,选择除对芝加哥公约第三条明示认为的国家航空器外,对某些类型的飞行免收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使用费。这种豁免有时是通过双边或多边协定、国家立法或不成文的实际安排实施的。
3.3 根据Doc 9082 号文件第36 段和51 段中国际民航组织关于收费的政策,各国应该分析空中交通数据,如分类用户(如商业航空、通用航空及其他等)在国内和国际运行中的飞行次数,航空器的重量,以及与费用分配和费用回收制度有关的其他数据,加上相关的财务数据。经过这种分析,就能确定是否因免收费飞行的数量使然,而在所有应缴费飞行间分摊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费的方法,违背了公平和不交叉补贴的原则。如果这类飞行的数量少而稀,相关费用低,通常不需要对现行费用分摊办法作出详细审查。但如果这类飞行量大,则需要确保公平和不交叉补贴的原则得到遵守,所涉费用得以合理分摊。此外,确定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费用的方法,应能保证当一国选择接纳免收使用费的飞行且这类飞行数量大时,所有费用按健全的会计准则(参见Doc 9082 号文件37 vi)、47 和51 段)得到合理分摊,而且应由接纳国而非系统的其他用户负担免收费飞行的费用。在这方面,某些国家的现行作法包括通过国家中央财政或国防部、外交部或交通部等,补偿服务提供者产生的费用。这类作法符合合理分摊费用的原则,能确保机场和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用所得收入,回收提供免费飞行服务的费用。
3.4 应该特别提及民用当局为民用交通运行的机场同时也用于军事或其他国家飞行的情况。通常,如果这类交通量大,军方或其他有关政府机构(如警察或海岸防卫队等)在机场会有它们自己的航站楼、停机坪、停机位和机库。属于这种情况的,机场对这些设施不承担任何费用(除非设施是机场建造的),也不会因其产生任何收入。但国家和民用交通可能共同使用跑道和滑行道,空中交通管制(包括通信),气象服务,消防和救护车服务,甚至地面出入设施和保安服务等。在这种情况下,有关费用应以公平方式进行分摊以避免交叉补贴,机场也应得到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