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日前发布公告,要求各成员国民航当局与电信当局合作,引入并执行对使用无线电频谱进行监管的适当规章,以确保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免受电磁干扰,从而实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空中交通管制的监视职能。
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干扰源,包括与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在相同频带和不同频带运行的系统。
一、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频带内发射信号的系统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造成的干扰
1、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中继器和伪卫星
某些非航空系统发射无线电信号,意图补充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对接收不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的区域(例如:建筑物内)的覆盖范围。这些系统包括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中继器和伪卫星。中继器又称“再辐射器”,是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现有信号进行放大,并对其进行实时再辐射的系统。伪卫星是产生与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卫星所发射信号相类似的测距信号的地基系统。
2、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干扰器
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干扰器,是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故意产生有害干扰,以损害或阻碍其接收的一些装置。它们的使用可能有多种原因,通常是为了使记录和、或传递全球导航卫星定位信息的装置失灵(如:为了追踪或收费目的)。但是,它们产生的干扰,可能潜在地影响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所有用户,而不仅仅是其干扰的预定目标。因此,它们产生的影响可能远远超出其操作人的意图。
当这些系统不在适当条件下运行时,可能对航空器和其他航空系统(如增强系统中使用的基准接收机)接收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原始信号造成有害干扰。这可能大范围中断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应用。
如果以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为基础的收费或追踪服务的设计不当,例如:如果简单利用一个干扰装置便能逃费或逃避追踪的话,那么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干扰器的使用便可能会进一步扩散。
二、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频带外发射信号的系统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造成的干扰
设计不当或监管及运行不利、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频带之外运行的系统,也可能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造成干扰。
三、各国应采取的措施
1、为防止出现中继器和伪卫星造成的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中断,各国需要为这些系统的销售、所有权及运行建立一个监管框架。该框架必须包括各种规章,以确保只有在该系统具备合法应用,其运行对以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为基础的现有主要服务用户无害的情况下,才允许使用这些系统。在机场或其周边,如在机库用于测试、维修目的使用中继器和伪卫星时,可能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
2、为了防止因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干扰器造成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服务的减损,各国应当实施和执行禁止销售、出口、购买、拥有和使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干扰器的政策和规章,还应当禁止引起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中断的所有行动(在一些国家,军事当局偶尔在某个特定区域发射阻碍服务的干扰信号来检测其设备。对这种活动应当与国家频谱当局和空中航行服务提供者进行协调,以使其能够确定受影响的空域,通知航空器运营人,并制定任何所需的应急程序)。执行此类政策和规章的适当方式,需要具备对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信号的监测能力。此外,应该以简单干扰不会导致对服务阻碍的方式,来设计以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为基础的各种服务。
3、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频率受国际民航组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以及国际电联的《无线电规章》等国际协议的保护,并使具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航空服务得以进行。但是,目前的各种新应用,如移动电话和宽带数据服务,也对电磁频谱有大量需求,这可能会影响到频谱的兼容性。各国应当通过执行适当的频谱管理措施,要求任何此类应用都不得干扰全球导航卫星系统的信号。
4、国际民航组织建议各国参考欧美各种现行有效的规章实例制定监管框架:
欧洲通信委员会第129号报告:“使用全球导航卫星系统中继器所要求的技术和操作规定”,2009年1月,都柏林(载于:http://www.ecodocdb.dk/,参见“欧洲通信委员会的报告”栏目)
欧洲通信委员会第145号报告:“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中继器的监管框架”,2010年5月,圣彼得堡(载于:http://www.ecodocdb.dk/,参见“欧洲通信委员会的报告”栏目)
欧洲通信委员会第(10)02号建议:“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中继器的审批制度框架”(载于:http://www.ecodocdb.dk/,参见“欧洲通信委员会的建议”栏目)
美国国家电信和信息管理局(NTIA)的《联邦无线电频率管理条例和程序手册》(红皮书)第8.3.28节至第8.3.30节( 载于: http://www.ntia.doc.go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