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航组织第193届理事会于2011年6月13日审议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的运行》第I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的第35次修订、附件6第II部分《国际通用航空—飞机》第30次修订、附件6第III部分《国际运行—直升机》第16次修订以及附件8《航空器适航性》第103次修订。
本次修订涉及救援和消防服务、疲劳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哈龙替代品。
有关救援和消防服务的修订提案,源于附件6第I部分缺乏对于指定机场的救援和消防服务保障低于附件14—《机场》第I卷—《机场设计与运行》对特定类型航空器所要求的水平时应采取行动的运行要求及适当指导。这一问题使运营人和监管机构对于使用不符合附件14要求的机场制订各自不同的要求。本次对附件6第I部分的修订要求运营人审查机场现有的救援和消防服务保障水平并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被特定运行或情况所接受。该修订采用了附件14第I卷的规定,向运营人提供了必要的灵活性,不仅解决了运行至正常使用目的地机场的情况,同时还解决了备降机场和其救援和消防服务能力临时降级机场的情况。
关于疲劳风险管理制度,是由于近年来世界各地运营人大多采用了非指令性的疲劳风险管理制度的做法,这种做法比目前规定的飞行和执勤制度能提供更好的安全成果,同时允许更大的运行灵活性。附件6第I部分的修订将促进运营人制订并实施疲劳风险管理制度,使监管机构对疲劳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与监测。
哈龙灭火剂因会破坏大气臭氧保护层而由国际协议明确禁止生产。臭氧层减少将导致人们暴露于有害的紫外线,从而提高皮肤癌、白内障和其他疾病的发病率。航空是目前唯一仍在使用哈龙的部门。针对这一情况,国际民航组织第37届大会决定,理事会应对哈龙灭火剂代用品时间表确定一项任务。
附件6第I、II、III部分的修订对盥洗室哈龙灭火剂和手提灭火瓶灭火剂的代用品制定了要求和时间表。附件6关于航空器装备手提式灭火器的标准要求航空器配备符合设计标准的“喷射时不至于使机内空气产生危险性污染的手提式灭火瓶。”设计标准适用于航空器运行的另一项示例是要求紧闭驾驶舱舱门(附件6第I部分第13章)。因此,附件6第I、II、III部分修订的设计标准排除手提和盥洗室灭火瓶灭火剂使用哈龙与现有要求保持一致。
附件8修订后的新标准,要求航空器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和盥洗室的灭火或灭火系统的设计和制造,必须使用替代哈龙的灭火剂。附件8的修订于2011年10月31日生效,这项标准适用于2014年12月31日或其后向设计国申请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型号。
本次附件6第I、II、III部分的修订于2011年10月31日生效,并于2011年12月15日开始适用,但盥洗室灭火器哈龙替代品和手提灭火瓶规定的预设日期分别为2011年12月31日和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