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航空器运营人和驾驶员在无管制机场实施飞行运行活动,飞标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第91.333条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第十七节,修订了《无管制机场飞行运行规则》。
该文件在原文件基础上增加了飞行指挥员相关内容,主要明确了飞行指挥员的适用性、准入条件、职责分工、培训要求、资格保持、退出机制、资格恢复和指派要求等相关内容。
现面向行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8月28日前反馈至fs_report@caac.gov.cn。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