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油料储运、加注、生产等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机构,或经其书面授权从事上述活动的组织或机构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CCAR-55部《民用航空油料适航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45号)。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四、受理机构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航空动力审定处(标准计量处)。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授权。
(二)具备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系统。
(三)设施设备满足民航行业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质量保证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二)设施设备不满足民航行业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署名并签章的《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或《民用航空燃料合格审定申请书》;
(二)合法资质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证明等文件或等效文件,申请人不是法人单位的应有法人授权文件;申请人从事油料储运、加注的还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从事油料生产的还应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文件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文件。
(三)总体概况的说明。
(四)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五)申请人建议的适航审定计划(申请从事油料生产)。(六)申请人建议的适航审定基础(申请从事油料生产)。
(七)申请的油料产品信息资料(申请从事油料生产)。
(八)申请人生产检验能力情况说明(申请从事油料生产)。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填写《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申请书》或《民用航空燃料合格审定申请书》。
(三)局方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民航局适航司职权范围的或申请人资质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或申请人不具备经营燃料所必备的能力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局方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申请并下达《受理申请通知书》。
(四)申请人在接到受理申请通知书后,应按照局方规定缴纳审定费用。局方在确认收到审定费用后,开始进行审定工作。
(五)局方成立审查组或者委托中国民用航空航油航化适航审定中心成立审查组,并指定负责人。
(六)审查组依法依规进行审定工作。
(七)审查组向局方汇报审查情况。
(八)依据审查情况,形成审批决定文件。
(九)发放审批决定文件。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确认申请人满足相关要求后,在10日内颁发批准函。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四、适航审查费中(一)型号合格审查费和(三)生产许可审查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63号)。一、型号合格审查费中(五)航化产品、航空油料。
(二)收费标准:
首次取证收费计算不低于50工作人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增项收费的计算不低于25工作人日。
人数和天数的确定依据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涉及的各部分专业人员因素确定。
对上述项目的有效性复查,按首次申请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缴费方式:
根据受理通知书中指定的收款信息进行缴费。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及项目单。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2.中国民用航空局适航审定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306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3.中国民用航空航油航化适航审定中心
办公电话:余劼璘 028-64456082;曾萍 028-64456026。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书未盖申请单位公章;
2.无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或/和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 应在什么时间提起申请?
答:申请时间应尽量提前,局方根据申请先后顺序安排审查工作。
2. 可否申请“加急”审批?
答:不受理“加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