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33]民用航空器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补充型号认可(VSTC)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5-09-06 11:46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补充型号合格证(STC)和补充型号认可证(VSTC)的申请。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四、受理机构

  补充型号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

  补充型号认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补充型号合格证:民航地区管理局。

  补充型号认可证: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补充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是中国企业或个人。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持有或正在申请其所在国局方颁发的补充型号合格证,并且两国之间已经签署能涵盖该项目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补充型号合格证

  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申请材料目录在《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4)中规定,具体如下

  1.填写完整的申请书(AAC014表)。

  2.项目说明。

  3.涉及的航空产品型号。

  4.完成项目的日历计划。

  5.进行设计改装的地点。

  6.项目启动会议的声明(如必要)。

  补充型号认可证

  申请材料应通过出口国适航当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在《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非美国项目)和《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规定》(AP2119)中规定,具体如下:

  1. 填写完整的补充型号认可申请书(AAC021)。

  2. 申请人出口国适航当局致民航局的关于该补充型号批准概况的信函。

  3. 申请人所在国适航当局颁发的补充型号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4. 补充型号批准文件中所批准的改装工程文件(一般包括主图纸目录或等效文件,以及其中所列的资料)。

  5. 补充型号认可审定计划,一般包括设计更改说明、审定基础、符合性验证说明及相关文件、符合性检查单等。

  6. 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7. 国内用户意向函。

  九、办理基本流程

  补充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办理流程具体见《补充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14),概况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确认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要求缴纳审查费后,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审定基础,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计算、分析、试验、试飞等工作,表明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审查组将进行符合性确认,在必要时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试验目击、试飞等现场核查。

  (四)审查组确定申请人表明了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并且没有不安全因素后,将提交审查报告给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报告评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补充型号认可证:

  补充型号认可证办理流程具体见《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非美国项目)和《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规定》(AP2119),此外,如适用,还需参考中国民航局和出口国局方签署的涵盖该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办理基本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规定通过所在国局方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确认申请人按《受理通知书》要求缴纳审查费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机构将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组将与出口国局方和申请人一起确定补充型号认可审定基础,申请人表明对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审查组将进行符合性确认,评审相关报告,根据需要目击试验或进行试飞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查组确定申请人表明了对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并且没有不安全因素后,将通过授权机构提交型号审查报告给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报告评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颁发补充型号认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或邮件申请,受理之后,相关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附件第四条第(二)款。

  (二)收费标准:

  对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更改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三)收费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补充型号认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补充型号合格证:

  1.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0381

  2.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7

  3.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2228

  4.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9237

  5.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074

  6.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45

  7.新疆地区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2279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补充型号认可证:

  1.中国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304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表格填写示范文本(文字申请书如有固定格式也需要提供)。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我们遇到的补充型号认可证申请表里填写错误的很少,通常是提交的材料不满足要求,提交的材料不足,针对VSTC项目一般是缺少技术资料和用户意向。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你们是怎么收费的?

  答:我们是《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收费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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