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的申请和颁发。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2008年1月14日颁发,2008年4月14日起实施)。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特殊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首先按照《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CCAR—45)的要求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适航证申请人应是该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
(二)申请特殊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必须按照CCAR—21R3取得设计批准书或者取得民航局同意。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特殊适航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适航证申请书》(适航监察员签署适航检查结论)。
2.航空器设计批准。
3.航空器制造批准。
4.航空器构型与批准或认可的型号的构型差异说明。
5.《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记录单》(适航监察员签署)。
6.《民用航空器适航性评审和检查报告》(适航监察员签署)。
7.出口适航证(适用于进口航空器)。
8.《使用过航空器预检单》和《使用过航空器预检报告》(适用于使用过航空器)。
9. 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向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2.适航审定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适航审定司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3. 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适航审定司颁发《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5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航监察员进行适航检查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第四(四)部分(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第四(一)部分(民航发〔2012〕63号)
关于适航检查收费事项的有关通知(民航明传电报[2013]259)第五段第(二)节
2.收费标准:
顺序 |
类别 |
标准人工 (人时/人日) |
1 |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
96/12 |
2 |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
80/10 |
3 |
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
64/8 |
4 |
按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
40/5 |
5 |
按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
80/10 |
6 |
按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
40/5 |
7 |
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
40/5 |
8 |
其他类别航空器 |
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
9 |
使用过航空器 |
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
10 |
发动机 |
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
11 |
螺旋桨 |
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
12 |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
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 |
国产航空器适航证收费通知书由地区管理局审定处出具。
3.付款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
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民用航空器特殊适航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投诉。对于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2.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适航国籍窗口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289、64091290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特殊适航证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一)《适航证申请书》上航空器型号未按TC、VTC或TDA上批准的型号或者中国民航局规定的型号填写。
(二)《适航证申请书》上航空器类别选择错误。
4:常见问题解答
(一)请问国籍证所有人或占有人变更后,适航证是否需要变更?
答:不需要。
(二)请问适航证背面签发已满,什么时候可以申请更换适航证?
答:航空器做完当年年检,适航证背面签发已满,即可申请更换适航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