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3]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许可(PC)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5-09-02 11:45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颁发和更换。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4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6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201089日起实施)。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需要至少符合下列一个条件:

  1. 持有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

  2. 持有补充型号合格证或改装设计批准书。

  3. 上述证件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二)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申请书(AAC-017表)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关于生产技术和工程保证能力(包括组织机构、生产设施、设备及合格人员)的说明。

  (二)关于质量控制系统的说明。

  (三)局方认为的其他必要说明。

  九、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 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AAC-150)。

  3. 准予许可的,地区管理局对已经建立并能够保持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质量控制系统,使生产的每一民用航空产品均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要求的申请人颁发《生产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航监察员进行预评审、供应商评审和质量控制体系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63号文第三部分“生产许可审查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文第四(三)部分“生产许可审查费”。

  2.收费标准:

  (一)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生产许可审查费=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二)材料、零件、机载设备和航空油料生产许可审查费=170元/人天×人数×天数

  对国内制造单位进行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有效性复查,按初次申请收费标准的50%计收。

  3.付款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生产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适航检查处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321    传真:010-6409138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0381    传真:010-64596413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7    传真:021-62688434/1749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2228 传真:020-86304190

  6.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3023/1074 传真:029-88793018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2

  电话:028-85710145    传真:028-85710155    

  8.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9237    传真:024-88294012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2279    传真:0991-3804024

  

  附件1:流程图

  

  注:图中质量控制体系,现改为质量控制资料评审和批准。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捕获.JPG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一)《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仅有法人姓名,无签字。

  (二)《民用航空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为扫描件,且存在涂改现象。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请问申请生产许可证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需先取得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或上述证件的权益转让协议书。

  (二)请问申请生产许可证在厂房、人员、设备和质量系统方面需满足怎样的要求?

  答:可参照《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3)和《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中对申请生产许可证需具备的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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