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2]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TC/VTC)核发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5-09-02 11:43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的申请。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

  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四、受理机构

  型号合格证: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型号认可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型号合格证: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

  型号认可证: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应具有民用航空产品设计能力。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持有或正在申请其所在国局方颁发的型号设计批准,并且两国之间已经签署能涵盖该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型号合格证:

  申请材料在《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中规定,具体如下:

  4.3.1.1 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

  根据《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第21.15条的规定,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向责任审定单位提交申请书(附表1,CAAC表AAC—014),并提交下列文件:

  (1) 申请航空器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设计批准书的,提交航空器型号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2) 相应的审定计划(CP)。

  审定计划(CP)的编制见本程序4.2.1.5节,责任审查部门应按需指导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准备申请材料。

  4.3.1.2 受理申请

  责任审定单位收到申请人的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申请书及本程序4.3.1.1节中所列的资料后,通知责任审查部门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预评审,并在90天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1) 预评审

  除了4.3.1.1节的资料外,申请人还应向责任审查部门提交下述资料:

  (a) 建议的审定基础和符合性方法,包括建议的专用条件。

  (b) 设计保证手册。对首次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设计批准书的申请人,该手册的编写和审查要求见本程序附录E。责任审查部门在"概念设计阶段"工作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及其提交的资料进行预评审,编制预评审报告,并上报责任审定单位。评审内容如下:

  (a) 申请人的研制和设计保证能力。

  (b) 申请产品的设计情况。

  (c) 申请人提交的审定计划(CP)信息是否足够,申请项目的进度计划的可行性。

  型号认可证:

  申请材料应通过出口国适航当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在《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非美国项目)和《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规定》(AP—21—19)中规定,具体如下:

  1. 填写完整的补充型号认可申请书(AAC—021)。

  2. 出口国适航当局致民航局的关于该产品批准或审定概况的信函。

  3. 产品的设计特征和基本数据,包括其设计更改和所有新颖独特设计特性。对于航空器,应附航空器三视图;对于发动机和螺旋桨,应附型别说明。

  4. 出口国适航当局型号合格证和数据单的复印件(如适用)。

  5. 出口国适航当局生产许可证或等效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如适用)。

  6. 有关环境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如适用)。

  7. 产品的首架机用户和首次交付的时间计划(如适用)。

  8. 建议的认可审定计划;(如适用,美国产品不需要)。

  9. 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10. 国内用户意向函。

  九、办理基本流程

  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办理流程具体见《航空器型号合格审定程序》(AP—21—03),概况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规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或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三)确认申请人按《受理申请通知书》要求缴纳审查费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授权机构组织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和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型号合格审定基础,申请人应按要求进行计算、分析、试验、试飞等工作,表明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审查组将进行符合性确认,在必要时进行制造符合性检查、试验目击、试飞等现场核查。

  (四)型号合格审查组和型号合格审定委员会确定申请人表明了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并且没有不安全因素后,将提交型号审查报告给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或地区管理局对报告评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颁发型号合格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型号认可证:

  型号认可证办理流程具体见《进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审定程序》(AP—21—01)(非美国项目)和《美国民用航空产品和TSO件认可审定规定》(AP—21—19),此外,如适用,还需参考中国民航局和出口国局方签署的涵盖该民用航空产品的适航协议、备忘录或技术性协议。办理基本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根据规定通过所在国局方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

  (三)确认申请人按《受理申请通知书》要求缴纳审查费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机构将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组将与出口国局方和申请人一起确定型号认可审定基础,申请人表明对认可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审查组将进行符合性确认,评审相关报告,根据需要目击试验或进行试飞审查,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四)审查组确定申请人表明了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并且没有不安全因素后,将通过授权机构提交型号审查报告给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对报告评审后,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颁发型号认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或邮件提交申请,受理之后,相关机构负责审查工作。

  十一、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附件第四条第(一)款。

  (二)收费标准:

  对申请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等航空产品型号批准的单位或个人收取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

  1. 航空器(包括定翼机、旋翼机、气球和飞艇等)

最大起飞全重(公斤)

基本费率(元)

每公斤费率(元/公斤)

2730(含2730)以下

280

0.15

2730 – 5700(含5700

463

0.09

5700以上

575

0.07

  航空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费率×最大起飞全重)×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起飞全重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飞机额定最大起飞全重(下同);人数指对审查项目指定、委派或聘请的审查工作人员数(下同);天数指对审查项目的审查天数,每个工作日按八小时计算(下同)。

  2. 发动机

最大推力(公斤)

最大功率(千瓦)

基本费率

(元)

每公斤(千瓦)费率

(元/公斤,千瓦)

推力

2000(含2000)以下

111

0.13

2000以上

257

0.06

功率

2000(含2000)以下

147

0.11

2000以上

183

0.09

  发动机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公斤(千瓦)费率×最大推力(功率)]×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推力(功率)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发动机最大额定起飞推力(功率)(下同)。

  3. 螺旋桨

最大功率(千瓦)

基本费率(元)

每千瓦费率(元/千瓦)

1000(含1000)以下

78

0.08

1000以上

94

0.06

  螺旋桨型号合格审查费=(基本费率+每千瓦费率×最大功率)×人数×天数

  其中:最大功率指民用航空局批准的螺旋桨最大额定功率。

  (三)收费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型号合格证/型号认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304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0381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7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电话:020—86122228。

  6.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电话:024—88299237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电话:029—88791074

  8.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电话:028—85710145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电话:0991—3802279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附件1:型号合格证/认可证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申请表格填写示范文本(文字申请书如有固定格式也需要提供)。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我们遇到的型号认可证申请表里填写错误的很少,通常是提交的材料不满足要求,提交的材料不足,针对VSTC项目一般是缺少资料和用户意向。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你们是怎么收费的?

  答:我们是《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收费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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