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服务提供商提供服务时应取得的许可。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CCAR-315)。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外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获得相应经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
2.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3.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系统服务协议书。
4.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二)外航销售代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
3.与外航直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
4.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在所在国依法注册。注册地应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应在互惠基础上适用本管理规定。
2.过去三年的经营状况良好。
3.符合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4.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设用于存放外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销售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对外航申请人不予许可的情形:
1.未获得相应经营定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
2.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
3.未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系统服务协议书;
4.民航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二)对外航销售代理申请人不予许可的情形:
1.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不具备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
3.未与外航直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
4.未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三)对外国系统提供商申请人不予许可的情形:
1.未在所在国依法注册。
2.不符合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3.未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按照技术标准和有关要求建设用于存放外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销售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
4.民航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情形。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外航经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二)外航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外航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四)外航销售代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外航销售代理的有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六)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七)外国系统提供商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八)外国系统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设立数据备份查询系统的证明材料。
(九)外航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服务协议书。
(十)外航销售代理与外国系统提供商订立的直接进入和使用该系统的协议书。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外航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申请许可时,应填写申请书、准备相关申请材料,向民航局政务服务大厅提出申请。民航局政务服务大厅分送业务管理部门审查。
(二)民航局运输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经审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三)书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且登陆民航CRS许可证管理系统,按规定填报具体接入方案等电子数据申请信息,民航局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民航局根据申请内容,征求地区管理局意见。
(五)地区管理局反馈意见后,民航局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准予许可的,按程序颁发《外航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办理方式
行政服务大厅接受申请,经业务部门审查后办理,自取。
十一、办结时限
(一)决定
民航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二)颁发
民航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许可证。
民航局依法决定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应当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外航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 “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外航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航空公司递交申请,能否直接向业务部门递交?
答:不能,通过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统一受理。
2、行政办理时限的具体规定。
答: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