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空油料企业和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管理机构的下列联合重组改制行为:
(一)合并,是指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吸收另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
(二)公司制改制,是指由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由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三)股权重组,是指公司制企业改变股权结构,但上市公司流通股5%股份以下持有者发生变化的除外。
(四)公司制企业公开和非公开发行募集股份和股票上市。
(五)委托管理,是指公司制企业接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航企业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经营管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文,2012年9月23日印发)。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文,2015年2月24日印发)。
5.《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2016年4月13日交通运输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6年5月14日起施行)。
6.《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1号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申请人所在辖区的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国内投资民航业规定、外商投资民航业规定和反对垄断、推进公平竞争规定。
(二)符合国家产业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有利于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飞行。
禁止性要求
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及不满足申请条件等行为,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许可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内容应包含联合重组改制方案。
(二)《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表》。
(三)申请人、拟参与民航企业联合重组改制的企业和个人的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最新股权结构说明;属于民航企业的,还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自然人参与民航企业联合改制重组的(购买上市公司流通股5%以下者除外),须提供个人履历表。
(四)各方签订的有关联合重组改制的合同、协议。
(五)公司制企业提交该企业的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其他非公司制法人提交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出具的同意企业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文件。
(六)民航地区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可能涉及安全管理、防止垄断等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将以上申请文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其中至少一份为原件,并提交申请文件电子版。申请材料应当逐份加盖申请人公章或签字确认。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三)准予许可的,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准予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的,出具《民航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和网上申请相结合。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邮寄或者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办理结果
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批复。
十五、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企业及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电话:010—64592365
3.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电话:024—88293761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
电话:021—22321109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
电话:020—86134403
6.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电话:028—85710042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1056
8.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
电话:0991—3802419
(二)办公时间
单 位 |
时 间 |
|
民航华北地区 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0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东北地区 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00—11:30 下午13:30—16:3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
民航华东地区 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9:00—11:30 下午13:30—16:00 周五9:00—11:30 |
民航中南地区 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
民航西南地区 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 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
民航新疆 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
附件1:流程图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民航企业应向哪个地区管理局提出联合重组改制申请?
答:拟实施联合重组改制的民航企业为许可事项的申请人。申请人应向其住所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许可申请。
问题2:民航企业申请许可的时间?
答:民航企业申请联合重组改制许可,应当在获得股东会同意或者资产所有者或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签订联合重组改制合同或者协议之后,但尚未实际实施联合重组改制前提出。涉及企业营业执照变更或者工商登记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提交许可申请。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许可后,民航企业方可按照许可决定继续实施联合重组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