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指定或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申请和办理民航主管部门批准证书。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1980年10月30日发布)。
3.《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根据所在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署的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的指定资格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未获得从事两国间航空运输服务指定资格,但经中国民用航空局特别批准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指定具备下列资格的一名首席代表:
1. 持有效护照的外国公民(不含外国在中国的留学生);或
2. 在境外已经获得外国长期居住资格的中国公民;或
3. 持有效证件的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或
4.中国公民(不含第二款所指中国公民,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禁止性要求
1.外国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不合理限制的,将采取对等措施。
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批准证书的,对常设代表机构的申请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代表机构
1.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形式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 首席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份,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
2. 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请人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中国民用航空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内容包括:企业简况、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代表机构的名称、首席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
(3) 申请人所在国的有关当局颁发的注册证明和航空运营人许可证复印件。
(4)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首席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 首席代表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份,应当经本人确认签字。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延期
1.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3)申请人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 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人所在国的有关当局或者该航空运输企业与民航局达成的有关协议复印件。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延期申请书原件。
(3)申请人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登记证复印件。
(三)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代表机构变更
1. 申请变更代表机构名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 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复印件或其他批准文件复印件。
(3) 申请人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2. 申请更换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书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3)拟任人填写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一份,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
(4)拟任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申请人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及工商登记证复印件。
3. 在同一城市变更代表机构办公地址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公章的申请书。
(2)新办公地址房屋租赁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四)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代表机构注销
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法人代表签署的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
(2)代表机构批准证书复印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过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或不需要行政许可条件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期5日内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中国民用航空局国际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四)准予许可的,颁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或《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批准证书》;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受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外国政府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中国航空运输企业根据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不合理限制的,中国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可采取对等措施,对有关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的办结时限不在以上范围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国际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91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 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非经营性登记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 常见错误
附件4 常见问题解答
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一般为多长?
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与民航局颁发的经营许可有效期一致。非指定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代表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驻在期自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计算。
2.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可否由中国公民担任?
可以。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聘请中国公民担任其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办理批准手续。
3、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有何要求?
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是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复印件:
(1)依法公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复印件。
(2) 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并签注的复印件。包括:国内外律师签注(包括律所的印章、律师的签名和对复印件一致性的确认);申请人或其驻华代表机构签章确认;能够代表申请人的员工签注(包括员工的签名和对复印件一致性的确认),同时应提交该员工关于签注文件权限的授权。
4、代表机构延期申请需何时提出?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须提前四十五日向民航局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航空运输企业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民航局将对其批准证书予以注销。
5、撤销代表机构是否还需向民航局提出?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其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前决定撤销的,应在终止前三十日由航空运输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撤销代表机构通知书,并和原批准证书复印件送民航局备案。
附件5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