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外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航线经营许可业务。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号)。
2.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协议及谅解备忘录等。
3.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及相关备忘录。
4.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及相关备忘录。
5. 海峡两岸空运协议、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及海峡两岸空运补充协议相关修正文件。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申请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应当符合中外双方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或者有关协议的规定,并先经其本国政府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指定,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港澳台航空公司参照执行。
禁止性要求
不予许可的情形:
1.申请材料经补正仍不符合该行政许可依据规定的;
2.申请人因出现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征候导致《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受限的;
3.申请人守法信用记录中有严重违法行为记录的;
4.申请人涉及航班正常处罚的,按处罚情况对国际航线经营许可申请进行限制;
5.申请人涉及重大服务质量投诉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不予许可的情形。
港澳台航线,参照执行。
八、申请材料目录
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向民航局递交由该外航总部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其书面授权的人员使用中文或者英文签发的申请书及其附带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计划开通的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的规定航线、开航日期、航班号和代码共享航班号、每周班次和班期、本企业所有或者以湿租方式租赁的飞机机型和航空器登记号。
(二)外航随申请书一并提交的附带材料包括:
(1)外国政府指定该外航经营外国地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点间规定航线的文件复印件。
(2)外国政府航空主管部门为该外航颁发的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航空经营人许可证(AOC)复印件。
(3)企业注册证明复印件。
(4)企业章程或由法定企业登记机构出具的,载有企业主要营业地、企业性质(国有或者私有)、股份结构、投资方国籍及董事会成员姓名和国籍的证明文件。
(5)企业的客、货运输条件。
(6)企业的正式中、英文名称,企业简介(包括成立时间、机队规模、航线网络等),总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联系人及其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地址,国际民航组织为该公司指定的三字代码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为该公司指定的两字代码。
(7)使用湿租的航空器的,还应当提供湿租协议复印件以及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就使用湿租航空器经营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文件。
(8)民航局根据法律、法规、双边协议要求外航提交的其它资料或者文件。
港澳台航空公司参照执行。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外航申请经营许可应当在计划开航之日60日前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材料,递交方式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民航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
(二)民航局运输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经审查、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申请材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民航局不予受理。
(三)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民航局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五)准予许可的,按程序颁发航线经营许可。不予许可的,向航空公司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港澳台航空公司参照执行。
十、办理方式
按照办理流程提交资料,相关部门审查决定。
十一、办结时限
(一)决定:
除双方航空运输协定或有关协议另有规定外,民航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民航局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二)颁发: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决定后,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经营许可。民航局依法做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的决定后,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经营许可。通过 “邮寄”或申请人“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国际航线经营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902/64091994 传真:010—64013829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航空公司递交申请,能否直接向业务部门递交?
答:可以,递交方式为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送达民航局运输司国际航空运输处。
2、行政办理时限的具体规定。
答: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外航。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