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换发。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38号公布,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设立的条件:
(一)实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航空运输市场。
2.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和宏观调控政策。
3.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少于3架购买或者租赁并且符合相关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2.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具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管理能力,主管飞行、航空器维修和其他专业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规章的相应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3.具有符合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不少于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5.具有运营所需要的基地机场和其他固定经营场所及设备。
6.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7.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三)外商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所规定的投资比例及其他要求。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局不许可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申请:
1.不符合基本原则。
2.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民用机场、空中交通管理、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关系、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4.不符合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1、不符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第五条规定;
2、湿租我国现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者外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民用航空器用以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3、民用机场、空中交通、航空器制造、航油供应、民航计算机信息等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有直接关联、可能影响航空运输市场公平竞争的企业或单位,单独设立或者违反规定参股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筹建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包括拟经营航线的市场分析;拟选用的民用航空器型号、来源和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渠道;拟申请的经营范围)。
2.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
3.投资各方签订的协议(合同)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筹建负责人的任职批件、履历表。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申请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企业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
6.企业标志及其批准文件。
7.购买或者租赁民用航空器的证明文件。
8.客票、货运单格式样本及批准文件。
9.与拟使用的主运营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10.法定代表人、负责企业全面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履历表、身份证复印件。
11.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12.企业董事、监事的姓名、住所及委派、选举或者聘任的证明。
13.拟设立的中外合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还应当提交合同、章程的批准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申请变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4.原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
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变更企业地址的,提交企业新住所使用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和公司债务清偿报告和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准文件。
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及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
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运行合格证复印件。
变更基地机场的,提交企业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的初审意见、与拟使用的基地机场签订的机坪租赁协议和机场场道保障协议。
(四)申请变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章程。
3.三年来的经营情况报告。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企业住所证明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履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
7.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证明文件。
8.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民航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前往民航局行政审批大厅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三)民航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民航局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民航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民航局负责人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准予许可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民航局依法做出批准的决定后,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经营许可。通过 申请人“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6:30
2.民航局运输司市场监管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960 传真:010—64048814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30,13:30-17: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要求什么?
投资人的资信能力证明是指投资人具备投资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经济实力证明,一般包括注册资本+股东资产证明(现金出资的,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实物出资的,提供相关实物资产评估报告)
二、对设立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
1、飞行人员:如属抽调国内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应提供原单位的离职证明、与拟筹建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合同和执照(航线运输驾驶执照、商用飞机驾照);如航空公司作为股东参与筹建的,应提供同意提供飞行人员的证明和自身的机组能力报告(确认转让飞行员后不影响自身的安全运行)
2、航空器维修、飞行签派、安全、乘务、运输人员等需提供来源证明(例如招聘、培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