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16号公布,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AP-65II-TM-2010-01R1,2015年2月12日下发实施)
四、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通过民航气象人员执照理论考试,取得有效的理论考试合格证。
2. 通过民航气象人员执照技能考核,取得有效的技能考核合格证。
3. 完成民航气象人员执照培训并符合实习经历的要求。
4. 气象观测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大专(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预报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气象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气象设备保障执照申请人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二)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培训和实习要求:
1. 气象观测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
2. 气象预报人员的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在观测岗位实习不得少于2个月,在预报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
3. 气象设备保障人员岗位知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个月。岗位实习不得少于6个月。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2. 学历证明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3. 培训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4. 实习经历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5. 执照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6. 执照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7. 一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照片或者电子照片。
(二)申请在所持执照上增加岗位类别签注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 相应岗位类别的培训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2. 相应岗位类别的实习经历证明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3. 相应岗位类别的理论考试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4. 相应岗位类别的技能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或者原件扫描的电子文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符合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提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申请表》以及申请材料。
(二)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后的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视为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三)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于受理后20 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民航局。
(四)民航局自收到地区管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查意见后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气象人员执照。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不予批准,并通知地区管理局和申请人,说明不予批准的原因。
十、办理方式
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根据《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民航局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即可通过“民航空管专业人员执照管理系统”查看决定结果,或者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查询并获取行政许可决定文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执照文件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和《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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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公时间:
单 位 |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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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
附件1:流程图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第20项培训经历与第22项培训经历证明时间不一致。
2、第21项岗位实习经历与第22项实习经历证明时间不一致。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执照申请照片有无格式要求?
近期白底、一寸免冠照片。
2、学历及专业有无毕业院校的要求?
申请执照应该提交经国家承认的大专院校及专业的学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