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实行使用许可管理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的临时使用许可证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申请,使用许可证申请,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换发申请。
(一)临时使用许可证申请:通信导航监视设备要申请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以对设备安全性、可靠性进行验证。
(二)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超过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或者在获得临时使用许可证后2年内,设备生产厂家或者其代理机构未能提供一套与临时使用许可证载明型号一致的设备用于并完成可靠性验证的,可以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
(三)使用许可证申请: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按要求完成设备可靠性验证评审,并经审查合格的,可以依照本章规定申请取得使用许可证,以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推广使用。
(四)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换发:设备使用许可证5年有效期届满时,设备生产厂家可申请换发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或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设备生产厂家名称、设备产地以及使用许可证上载明的其它信息发生变化的,设备生产厂家应当申请换发使用许可证。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2000年7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88号公布)。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 2014年1月28日印发)。
5.《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02年7月2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11号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中国民用航空相关行业规章和标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相关技术标准;
(二)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通信导航监视领域的法人资格,同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技术支持能力及良好的商业信誉;
(四)设备属于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业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设备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或等效证明材料;
2.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申请联系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3.设备生产厂家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该类设备);
4.申请型号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发射设备适用);
5.设备生产厂家最近三年财务报告/报表;
6.设备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与中国民航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的符合性说明及技术能力比对文档;
7.设备的型号、配置、结构、技术指标、功能、技术鉴定报告等有关技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技术手册、维护/维修手册、用户/操作手册、设备型号测试报告等);
8.设备生产厂家在中国民用航空领域售后服务与技术支持能力说明材料。
(二)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设备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或等效证明材料;
2.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申请联系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3.设备生产厂家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该类设备);
4.申请型号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发射设备适用);
5.设备生产厂家生产经营状况、技术支持能力、产品设计结构及设备重要功能性能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6.设备安装、调试、可靠性验证的情况说明或未能进行安装、调试、可靠性验证的情况说明;
(三)申请使用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设备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或等效证明材料;
2.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申请联系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3.设备生产厂家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该类设备);
4.申请型号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发射设备适用);
5.设备生产厂家生产经营状况、技术支持能力、产品设计结构及设备重要功能性能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6.同一型号设备的可靠性验证评审意见;
7.用户关于可靠性验证期间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四)申请使用许可证届满换发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设备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或等效证明材料;
2.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申请联系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3.设备生产厂家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该类设备);
4.申请型号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发射设备适用);
5.设备生产厂家生产经营状况、技术支持能力、产品设计结构及设备重要功能性能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6.同一型号设备的使用许可证;
7.用户关于近6个月厂家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情况的报告。
(五)申请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主动换发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设备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或等效证明材料;
2.设备生产厂家授权申请联系人或委托代理机构申请的授权委托书;
3.设备生产厂家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包含该类设备);
4.申请型号设备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无线电发射设备适用);
5.设备生产厂家生产经营状况、技术支持能力、产品设计结构及设备重要功能性能变更的证明材料或未变更的声明书;
6.许可证换发原因说明。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委托合格审定机构组织设备评审和测试,并由合格审定机构出具评定意见。
(五)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结合合格审定机构出具的评定意见,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准予许可的,颁发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十、办理方式
大厅现场受理,相关部门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上述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申请人通过邮寄或自取的方式取得审批结果。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证/临时使用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投诉。对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通信导航监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267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设备名称”一项,错误填写为“甚高频系统”,或“VHF-XX甚高频系统”,应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第一部分(许可类别目录)填写完整的设备名称,如“甚高频地空通信共用系统”;
(2)“设备包含要素”一项,错误填写为“电台型号:AAA;天线型号:BBB”,应按照《民用航空空中交通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使用许可目录》第一部分(许可类别目录)完整填写设备包含要素内容,如“电台型号:AAA;天线型号:BBB;滤波器组型号:CCC;监控系统型号:DDD。”
(3)在申请表第二页的“填表说明”中错误勾选了所有材料。对于每种申请类型,所需的材料不同,应按照每种材料后注释的适用类型,针对本次申请提供相应的材料即可,不需要提供清单中的所有材料。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我公司生产的某型号设备已取得临时使用许可证1年10个月,目前正在进行可靠性确认,预计3个月内完成并进行评审,是否可以按要求完成可靠性确认评审后提出使用许可证申请?
答:取得临时许可证并按要求完成设备可靠性确认评审的,可以按程序申请使用许可证,但临时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此情形中的临时许可有效期即将届满,在届满前预计无法完成可靠性确认,故应当首先申请临时使用许可证延期,延期后临时许可有效期增加2年,可在完成可靠性确认评审后再行申请使用许可。否则,该设备将面临许可失效的风险。
(2)我公司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即将届满,按规定拟申请使用许可到期换发,同时公司一周前刚刚更名,按规定应再申请使用许可主动换发,两者可否合并申请?
答:可以。申请人可按照“使用许可证换发”进行申请,按要求提供公司更名材料和其他相关申请材料,并在使用许可证换发原因中说明同时申请到期换发和公司更名主动换发即可。以简化冗余程序,方便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