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工程、空管工程及其他民航直属单位建设工程等初步设计审查。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暂行办法》(AP-158-CA-2013-03,2013年6月18日印发)。
5.《关于下放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事项的通知》(民航发[2016]97号) 。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服务审批大厅。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已核准,新建民用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已获批。
(二)民航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承担相应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业务。具有民航建设工程设计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各类民航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具有民航建设工程设计行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飞行区指标4C及以下机场工程以及其它民航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具有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民航供油工程设计业务。
禁止性要求
上报的初步设计内容、规模及投资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符。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请示公文及申请书,一式5份。
(二)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主要设备及材料表、设计图纸、工程概算书等,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三)有关批准文件。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机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土地预审以及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台(站)址的批准(或核准)的文件。
(四)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五)申请初步设计行业审查可不提供工程概算书,技术简单的民航建设工程可不提供工程试验报告书。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为项目法人的民航建设项目和民航局空管局为项目法人且建设内容跨地区的空管工程的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提出审批申请,其他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
(二)民航管理部门书面委托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
(三)评审单位收到委托后,对初步设计报审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及深度进行审核,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并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审意见,评审过程中,评审单位如发现初步设计存在重大问题或较大争议,应报告民航管理部门并组织专项评审,若经专项论证认定报审的设计方案不可行,项目法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对相应部分重新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审。
(四)项目法人组织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及专项论证结论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向评审单位提交修改完善的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五)评审单位对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出具评审报告上报民航管理部门,并抄送相关单位。
(五)收到评审报告后,民航管理部门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民航管理部门做出批复,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如含有民航专业工程,准予许可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决定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十一、办结时限
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邮寄或者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或行业审查意见。
十五、申请人的权力和义务
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应真实有效。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2.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836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电话:010—64596275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电话:024—8829392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电话:021—2232224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电话:020—8612224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胜利镇云岭路8号
电话:028—8571016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105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3号
电话:0991—380481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10:00—13:40,15:30—19: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问: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可以分批报审吗?
答: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