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建或迁建民用运输机场场址的审查。运输机场海拔高度不应超过4420米。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4.《民用运输机场场址审查办法》(AP-158-CA-2014-01-R1,2014年6月20日印发)。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机场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划及文件要求。
(二)原则上应由一家具有(国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颁发的)民航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民航机场总体规划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编制。特殊情况下,可选择具有相应职责或具备相应分析研究实力的单位编写航行服务研究章节,由具有资质的单位统筹编制报告。
(三)预选场址应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交通、市政、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的书面意见。
(四)选址报告应装订成册,附编制人员名单及加盖公章的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选址报告分册装订时,在主报告中应由其他分册报告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
禁止性要求
场址不可行,无法满足机场建设及运行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场址审查申请原件和申请书各1份。
(二)选址报告文本一式8份、电子版1份。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拟选场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民航局提出审查申请,并同时提交选址报告。
(二)机场司书面委托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具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工程咨询民航专业甲级资质的评审单位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并组织各有关司局进行会商。
(三)评审单位收到委托后,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进行审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对选址报告进行评审,征求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包括:城乡规划、交通、市政、环保、气象、文物、国土资源、地震、无线电管理、供电、通信、水利等)及航油供应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审查会结束后向申请单位和编制单位提交专家书面意见。选址报告存在重大技术问题的,评审单位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题论证,并形成评审意见。
(四)申请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专家意见(评审意见)及会商意见对选址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评审单位对修改后的选址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出具评审报告并连同选址报告审定稿一并报机场司。
(五)收到评审报告后,民航局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意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决定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十一、办结时限
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按照许可文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运输机场场址批复。
十五、申请人的权力和义务
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应真实有效。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2.民航局机场司建设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 010-64091836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问:初选场址和预选场址分别有几个?
答:初选场址的数量一般不少于5个,预选场址的数量一般不少于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