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民用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从事航空燃油供应的企业申办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服务审批大厅。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具有有效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四)所使用的航空器加油设备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要求通过机场专用设备合格检验。如具有机坪输油管线设施的,机坪输油管线设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要求通过行业验收。
(五)按照《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要求获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六)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民用航空安全培训规定》(民航发〔2006〕206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要求完成安全管理培训。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1.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具有有效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2.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具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
3.按照《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CCAR—55)要求获得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4.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民用航空安全培训规定》(民航发〔2006〕206号,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要求完成安全管理培训。
5.所使用的航空器加油设备按照《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要求通过机场专用设备合格检验。如具有机坪输油管线设施的,机坪输油管线设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要求通过行业验收。
九、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许可的航油企业,应当向拟开展业务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要求填写的《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或仓储经营许可、或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所使用的航空器加油设备通过机场专用设备合格检验的证明材料。如使用机坪输油管线设施,则提供机坪输油管线设施通过行业验收的证明材料。
(六)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完成安全管理培训的证明材料。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企业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申请,退还有复印件的文件原件。
对于已受理的许可证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企业颁发《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同时报送民航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告知申请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决定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十一、办结时限
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地区管理局印章的《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许可证可根据申请人的自由选择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民用机场航空燃油供应安全运营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的权力和义务
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应真实有效。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10—64596275
3.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24—88293927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21—22322248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20—86122243
6.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胜利镇云岭路8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28—85710167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29—88791053
8.民航新疆管理局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10:00—13:40,15:30—19:00
办公电话:0991—3804817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申请企业名称:××公司××供应站(以下属机构而非企业法人进行申请)
2、拟开展供油业务的机场名称:××机场、××机场……(罗列多个机场,而非按要求只填写一个机场)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问:一个供油企业在多个机场运营应怎样取证?
答:供油企业在某个机场运营应单独取证,即“一场一证”。
问:作为申请人的企业可以是集团公司或下属机构吗?
答:申请人应该是直接从事供油业务的企业法人,即不能是其上级单位,也不能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