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的行业验收。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3.《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暂行办法》(AP-158-CA-2013-04,2013年8月12日印发)。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服务审批大厅。
五、决定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运输机场工程
1.竣工验收合格。
2.已完成飞行校验。
3.试飞合格。
4.民航专业弱电系统需经第三方检测并符合设计要求。
5.竣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6.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7.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空管工程
1.竣工验收合格。
2.已完成飞行校验。
3.主要工艺设备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
4. 竣工验收时提出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5. 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合格、准许使用或同意备案。
6.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出具同意提交行业验收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禁止性要求
建设项目主体未完工,无法满足使用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运输机场工程
1.请示公文及申请书,一式5份。
2.竣工验收报告,文本及电子版本各1份。
3.飞行校验结果报告,1份(可提供复印件)。
4.试飞总结报告,1份(可提供复印件)。
5.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文本及电子版本各1份。
6.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1份(可提供复印件)。
7.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有关项目的检测、联合试运转情况,1份(可提供复印件)。
8.有关批准文件,1份(可提供复印件),包括: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总体规划、初步设计及概算、相关调整文件(总规调整、初设变更、概算调整等)、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土地预审、提前投入使用项目的验收意见或相关批复。
(二)空管工程
1.请示公文及申请书,一式5份。
2.竣工验收报告,文本及电子版本各1份。
3.飞行校验结果报告,1份(可提供复印件)。
4. 运输机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工作报告,文本及电子版本各1份。
5. 环保、消防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准许使用意见或备案文件,1份(可提供复印件)。
6. 主要工艺设备的检测情况,1份(可提供复印件)。
7.有关批准文件,1份(可提供复印件),包括: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相关调整文件(初设变更、概算调整等)、环境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土地预审、提前投入使用项目的验收意见或相关批复。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民航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法人应按要求进行补充完善。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召开行业验收预备会,研究确定行业验收委员会的组成和行业验收方案,行业验收方案主要包括行业验收的分组、各组人员组成及验收范围。
(四)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召开行业验收动员大会,大会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的汇报),宣布验收工作安排、验收委员会人员组成、各专业验收组人员组成及各专业验收组验收范围等事项。
(五)各专业验收组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组的行业验收方案及验收检查单,并据此进行工程现场检查,形成各专业验收组书面检查意见。
(六)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召开验收委员会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各专业验收组长向验收委员会汇报现场检查情况,讨论并形成行业验收意见。
(七)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召开行业验收总结大会,并宣读行业验收意见。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决定机构组织检查验收并做出决定。
十一、办结时限
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合格的,民航地区管理局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行业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法人按照行业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并于整改完成后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航建设工程行业验收意见。
十五、申请人的权力和义务
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审材料应真实有效。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北京市首都机场路10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10—64596275
3.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24—88293927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桥机场迎宾二路300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办公电话:021—22322248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办公电话:020—8612224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6.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成都市双流县牧马山胜利镇云岭路8号
办公电话:028—8571016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办公地址: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办公电话:029—88791053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00—11:40,13:30—17:00
8.民航新疆管理局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3号
办公电话:0991—3804817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10:00—13:40,15:30—19: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问:行业验收由谁组织?参与单位分别是什么?
答:行业验收由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单位及运行管理部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