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飞行区指标为4F的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向中国民用航空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飞行区指标4F以下的,机场管理机构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09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4.《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5.《关于调整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有关机场管理职责的通知》(民航发〔2013〕38号,2013年4月7日印发)。
四、受理机构
飞行区指标为4F的民用运输机场,由中国民用航空局受理;飞行区指标为4F以下的,由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机场管理机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2.机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
3.机场的资本构成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机场内设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完备。
5.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6.必要的空中交通服务、航行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等设施和人员,符合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并制定相关的运行管理程序。
7.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已经批准。
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设施和人员。
9.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预案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
10.满足机场运行要求的安全管理系统。
11.民航局认为必要的其他基本条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拒绝颁发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禁止性要求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文件资料真实性负责,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拒绝颁发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一式4份及其电子版本):
1.申请文件(原件)。
2.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附录二《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书》(样式)的要求填写的申请书(原件)。
2. 机场管理机构(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名称或者姓名,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学历及工作经历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3. 证明资本构成的有效文件的影印件(复印件)。
4. 机场建设的批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5. 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 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等设施设备开放使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7. 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编写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原件)。
8. 持有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简况一览表,含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历、资格证书名称、资格证书颁发机关和日期(复印件)。
9. 民航局要求报送的其他必要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门户网站查询相关规定,确定申请事项并准备申请材料。
(二)前往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中国民用航空局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机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四)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五)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分管局领导依法对机场管理机构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六)准予许可的,出具批复文件并颁发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受理,决定机构审查并做出决定。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颁发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向机场管理机构颁发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证件,具体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批复文件和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机场管理机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2.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280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首都机场首都机场路10号
电话:010—64590772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电话:024—8829837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电话:021—22322246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云霄街163号
电话:020—8612234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8号
电话:028—8571016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1053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08:30—11:30,13:30—16:30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迎宾路33号
电话:0991—3801830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5月1日—9月30日:09:30—13:30,16:00—19:00;
10月1日—4月30日:10:00—14:00,16:00—19: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示例1:
示例2:
示例3:
机场管理机构提交的航空安全保卫方案未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完成备案。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受理哪些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办理?
答:中国民用航空局只受理飞行区指标为4F的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辖区内飞行区指标4E及以下的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2、中国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时限是多少天?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民用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3、如何获取行政许可结果?
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机场管理机构自由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