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为满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的训练、检查和飞行经历要求,而使用或提供飞行模拟设备的任何人都应当遵守CCAR60部的规定。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6号主席令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3.《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2005年3月7日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41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委托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受理。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a)申请成为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部、135部、141部、142部或91部合格证持有人或申请人。
(2)持有或申请民航局批准的运行规范或训练课程,并拥有可代表相应型别或组类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设备。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持续符合条件:
(1)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获得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后,在随后的每12个日历月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相应型别航空器飞行训练大纲,对飞行模拟机至少运行400小时,对飞行训练器至少运行200小时。
(2)按照本条(b)(1)的规定运行飞行模拟设备时,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61部、121部、135部或91部的有关规定。
(c)如果不能满足本条(b)的要求,经民航局批准可作为飞行模拟设备临时运营人继续运行,但时间不能超过12个日历月。
禁止性要求
如飞行模拟设备经鉴定不合格,则不予颁发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八、申请材料目录
(a)对每台需要进行鉴定的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式,在早于计划鉴定日期的20个工作日之前向民航局提交鉴定申请书,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应当按照CCAR60部第60.27条、第60.29条、第60.31条、第60.33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的附加材料。
(b)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飞行模拟设备满足CCAR60部所有适用规定的声明。
(2)关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序的声明。该程序能够保证飞行模拟设备保持初始或升级鉴定时的软件和硬件构型,但CCAR60部第60.45条中规定的改装除外。这个声明应当包括对该程序的描述。
(3)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条(c)要求的驾驶员签署的声明,证实下列要求已得到满足:
(i)飞行模拟设备系统和子系统功能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功能。
(ii)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
(iii)对于模拟具体型号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设备,其驾驶舱构型应与所模拟制造厂家、型号、序列号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4)飞行模拟设备信息:
(i)飞行模拟设备类型,即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ii)所模拟的航空器型号或组类。
(iii)所模拟的发动机型号。
(iv)视景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运动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i)飞行管理系统的标识和修订版本。
(vii)飞行模拟设备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列号。
(5)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主观测试中规定的,但还没有进行主观测试(例如盘旋进近,风切变训练等)并且没有申请鉴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飞行模拟设备系统的清单。
(6)计划鉴定日期。
(c)本条(b)(3)要求的签署评估证明的驾驶员应当:
(1)由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指定。
(2)具备以下资格:
(i)是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驾驶员。
(ii)对于尚未获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尺寸和构型航空器的驾驶员。
九、办理基本流程
(a)民航局在收到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书和附加材料后,对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是否受理的决定。
(b)民航局不予受理时,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c)民航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d)民航局在完成相关附加材料的审定后,将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按照计划的鉴定日期进行鉴定;也可以在完成对鉴定测试指南的审定之前,双方进行协调确定鉴定日期。鉴定日期一旦确定,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再提出调整鉴定日期的请求可能会导致原鉴定日期向后推迟30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以便局方重新安排鉴定。
CCAR60部第60.17条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a)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的颁发。
飞行模拟设备经过鉴定并合格后,民航局将向运营人颁发相应的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并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报告。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包括下列内容:
(1)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名称。
(2)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编号。
(3)飞行模拟设备安装地点、生产序列号。
(4)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列号。
(5)所模拟航空器的构型,包括发动机型号、飞行仪表、导航设备或其他系统等。
(6)可作为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投入使用的声明和附加限制。
(7)飞行模拟设备的等级。
(8)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的有效期。
(b)民航局在向运营人颁发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之后,将飞行模拟设备的等级、有效期及其附加限制的相关信息按照民航局规定的方式予以公布。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a)民航局在收到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书和附加材料后,对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是否受理的决定。
(b)民航局不予受理时,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c)民航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20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d)民航局在完成相关附加材料的审定后,将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按照计划的鉴定日期进行鉴定;也可以在完成对鉴定测试指南的审定之前,双方进行协调确定鉴定日期。鉴定日期一旦确定,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再提出调整鉴定日期的请求可能会导致原鉴定日期向后推迟30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以便局方重新安排鉴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如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并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报告。合格证和鉴定报告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部)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30—16:30)
2.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地址: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30—17:00)
3.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飞行模拟机鉴定办公室
地址:北京西坝河北里甲24号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1:30,下午 13:0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填报的设备模拟信息不完整;
2.申请书中没有驾驶员评估证明签字。
如下图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合格证到期,但还没有进行定期鉴定,能够继续将设备用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吗?
定期鉴定可以在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有效日期之前或之后的30个日历日内进行,定期鉴定在合格证有效日期之后进行的,该合格证的有效日期可自动延长30个日历日。
(二)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的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考试或检查的了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如何审批?
(a)对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尽管试飞数据没有获得航空器制造厂的最终批准,只要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信息,经民航局认可后,民航局可以颁发飞行模拟设备临时合格证:
(1)航空器制造厂家的预测数据,该数据已被一组有限的试飞数据验证;
(2)航空器制造厂家生成预测数据所采用的方法的描述;
(3)鉴定测试指南的测试结果。
(b)除非民航局另有规定,飞行模拟设备临时合格证有效期为12个日历月。
(c)除非民航局另有规定,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在航空器制造厂家发布最终试飞数据包后6个日历月内,但不能超过颁发临时合格证后12个日历月,应当以航空器制造厂家批准的最终试飞数据包为基础,按CCAR—60部第60.13条的规定向民航局申请初始鉴定。
(d)获得临时合格证的飞行模拟设备,只可以根据CCAR60部第60.45条的规定进行改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