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为取得 CCAR—66 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任何维修培训机构在获得有效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前,不得颁发本指南中的培训合格证书。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2005年8月26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民航局令第154号公布,自 2005年12月3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一)民航局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一)民航局负责国外和地区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为法人单位或者其书面授权的内部机构,熟悉CCAR—147部,并应当具有CCAR—147部第147.5条所述的部分或全部培训类别和专业的培训能力和条件。
(二)对于申请某两种课程差异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当同时具备该两种完整的培训课程,并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
禁止性要求
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机构,不予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八、申请材料目录
国内机构应当使用中文,国外机构可以使用英文。
(一)初次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可参考AC—147—05《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进行编写)。
3.申请培训类别和具体培训项目的教学大纲。
4.法人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和法人单位对申请单位的授权书复印件。
5.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本国或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书。
6.国外或者地区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内维修人员培训意向书。
(二)变更培训类别、专业、培训项目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1.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
2. 《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的变更部分。
3.教学大纲的变更部分。
4.计划变更的符合性说明。
申请人按照AC—147—01的5.5条的规定填写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书表格可使用复印件,但填写内容及签署必须是原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向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得到是否受理申请材料的书面通知。 (二)会面、颁发受理通知书、商定审查日期 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管理人员与申请人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会面确认申请的各项有关事宜,会面时间可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管理职能部门向符合要求、接受 民航局安排的审查并愿意支付规定审查费用的申请人颁发受理通知书。以书面或会面的形式商定审查日期。 (三)申请人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指定的方法交付规定的审查费用。 (四)审查组进行现场审查,并下发发现问题通知,申请人应于收到发现问题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纠正措施报告。 (五)审查组在完成现场审查后及纠正措施评估后,以审查报告的形式提出批准建议。 (六)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将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外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十、办理方式
现场审查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将在自对申请人现场审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的并交纳了规定审查费用的国外维修培训机构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人以函件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诉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按照申请人的要求,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进行送达。
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十五、申请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 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 100710
电话:010—64091463 传真:010— 64030987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2341 传真:010—64592342
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4340 传真:024— 88295794
5.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3 传真:021— 62688950
6.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1506 传真:020— 86686946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44 传真:028—85710143
8.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080 传真:029—84261526
9. 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 46 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1608 传真:0991—3804024
(二)办公时间
单 位 |
时 间 |
|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6: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应提交给中国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还是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中心?
答: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签发与管理。
(二)《维 修 培 训 机 构 合 格 证 申 请 书》的格式及内容,可否由维修培训机构自行编制表格及填写申请内容?
答:需按照CCAR—147中的申请书制式及要求填写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