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28]民用航空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7-06-09 17:14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按照CCAR—121部运行的运输航空公司以及其选送学生实施训练的经民航局批准的境外学校。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12月8日经第29次交通运输部部务会通过,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2.《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9年11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0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局飞行标准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初次申请从事为中国外送单位训练飞行人员的境外学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

  2.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学校合格证或等效证书至少五年,其中,美国学校应为按照FAR—141部批准的驾驶员学校,欧盟国家和加拿大应为具有所在国民航当局批准的实施ATPL(A)整体课程资格,其他国家的学校应具有类似的资格能力,具体情况由飞行标准司确定。

  3.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商用驾驶员执照、仪表等级、飞机多发等级训练资格至少连续二年以上且现行有效;

  4.具有其所在国民航当局认可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航空理论知识培训资格。

  5.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提供飞机驾驶员执照训练的经历。

  6.如果申请高性能飞机培训资格,具有二年以上高性能飞机运行经历。

  7.具有至少10名在该航校就职一年以上的全职飞行教员。

  8.具有至少10架学校自有的训练飞机。

  9.近三年来飞行安全记录良好,无飞行事故。

  10.通过了符合下列要求的航空公司的考察,双方达成了为该航空公司培训外送学生的合作意向:

  只有满足下列条件的航空公司,方可向飞行标准司递交与境外学校合作的培训意向书,推荐该境外学校申请获取中国民航局颁发的认可证书:

  (1) 最近连续三年实施外送学生培训,每年至少外送学生80名以上,具有丰富的外送培训管理经验和较大的外送需求;或者每年至少外送学生40名以上,境外学校已经由该航空公司控股(51%或以上)且仅为该航空公司培训外送学生。

  (2) 已派专业人员对拟推荐的境外学校进行了现场考察,全面了解学校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训练质量和安全水平、训练资格和训练能力等情况,并提交详细的考察报告。对照本咨询通告的规定,确定该学校已符合局方要求的条件,并且派专业人员帮助指导境外学校,制定出符合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和《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课程和高性能飞机训练课程(如适用)的训练大纲。

  (3) 经过全面评估和慎重考虑,确认能够在新的境外学校取得认可证书前24个日历月内,每12个日历月至少外送该航校30名学生。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1.满足申请条件的境外学校应填写并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同时,与其有合作意向的航空公司也应向飞行标准司提出书面申请。

  2.境外学校在递交申请书的同时还应提交如下资料的电子版本:

  (1) 所在国民航当局首次颁发和最近两次颁发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或等效文件,以及现行训练规范和课程等级清单。

  (2) 运行手册(如适用),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质量保证和SMS有关政策的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

  (3) 学生英语水平评估方法和测试标准。

  (4) 满足咨询通告《进入副驾驶训练人员的资格要求》(AC-121-36)要求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训练大纲和满足咨询通告《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要求》(AC-141-02)要求的高性能飞机训练大纲(如适用),填写完整的训练大纲符合性检查单,以及所在国民航局为其拟申请的训练课程颁发的批准证明文件等有关材料。

  (5) 学校近三年飞行安全记录及近二年各机型年度飞行时间。

  (6) 咨询通告《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AC-141-01)附件一要求的所有信息。   

  九、办理基本流程   

  1、满足申请条件的境外学校应填写并向飞行标准司递交“CCAR—141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申请书”和相应的申请材料,同时,与其有合作意向的航空公司也应向飞行标准司提出书面申请。

  2、民航局飞标司核实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章规定、境外驾驶员学校资质、航空公司资质是否符合AC-141-1要求,训练大纲是否符合AC-121-36要求。

  3. 对于符合要求的,制定现场审查计划,组成审查小组。

  4、审查小组实施现场审查,对设施、飞机、主任教员、教室、讲评室、安全记录等进行现场审查。

  5. 在申请人整改最终反馈5个工作日内审查小组提交审查报告,对现场审查内容进行阐述,提出颁发或不予颁发认可证书的建议。

  6. 得到飞行标准司领导批复后,制作认可证书,邮件发送申请人并外网公示。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1)飞标司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最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人受理或者不受理及原因。

  (2)对于受理申请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审查小组;

  (3)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审查、现场验证、是否颁发证书决定、颁发认可证书。其中文件审查3个工作日,现场审查3个工作日,从申请人最终反馈开始计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专用印章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通过“邮件发送”扫描版或“现场自取”原件的方式进行送达,同时在外网上予以公示。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放民用航空器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飞行标准司通用飞行标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53

  (二)办公时间

  国家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08:30—11:30,13:30—16:30)

  飞行司通用飞行标准处 (08:00—12:00,13:00—17:0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只要具有较大规模的境外驾驶员学校即可申请CAAC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吗?

  回答:境外驾驶员学校除了应具有一定规模和较丰富的办学经验外,还需满足:所在国为国际民航公约缔约国且与我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具有为运输航空公司培养飞行员的经验、与符合条件的中国航空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等相关条件,才可以申请CAAC的境外驾驶员学校认可证书。

  

  

  

  

分享到:

民航局客户端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