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公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空勤人员已不包含领航员和飞行通信员二类人员。
(2)《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器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4)《关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参加我国飞行运行的意见》(民航发[2012]60号)
(5)《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转换说明》(AC-61-FS-2016-01R6)
(6)《直升机飞行机械员执照训练和考试要求》(AC-63FS-2010-01)
四、 受理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五、 决定机构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六、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 申请条件
外国或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61.95条申请颁发驾驶员执照认可函。外国或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飞行机械员执照持有人可以按《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申请颁发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外籍执照现实有效,没有不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要求的运行限制。
(2)外籍执照颁发国为ICAO成员国,与我国建交,且该国ICAO安全监察审计(简称USOAP)合格。
(3)外籍执照载明的确立与拟在我国运行的权利相适合。
(4)申请人所持执照的检查记录明确可见,且所飞机型的检查记录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未持有适用且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带有所申请认可的航空器等级的正式驾驶员或飞行机械员执照。
(6) 所依据的境外驾驶员或飞行机械员执照未曾被原执照颁发当局暂扣或吊销。
(7)近五年内未曾发生过任何飞行事故或事故征候。
(8)对于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还应持有ICAO英语语言等级4 级或以上,有效期应至少30 天或以上。在偏远地区,低空作业空域划分明确,且与航班飞行不存在任何冲突的飞行活动的,如果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已明确说明拟采取的相应预防措施且经POI评估同意,申请人可以不满足ICAO 英语语言等级要求。
(9)如不是初次申请,原服务机构的评估报告为满意。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 申请材料目录
(1)认可函申请表。
(2)原执照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外国申请人,身份证明指护照;对于中国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 拟飞航空器机型的检查记录在有效期内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受雇机构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其身份、经历、运行目的、所用机型、ICAO 英语等级及期满日期、运行期限(如适用,包括雇用合同起始和期满日期、航空器租期起始和期满日期)等,并承担相应的安保职责。
(6) 对于之前办理过执照认可函的,还应提交原机构出具包括要求内容的评价报告,说明在参加运行期间的评价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总飞行时间、所飞机型、是否有事故、事故征候或违反民用航空运行规章和机构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九、 办理基本流程
执照认可函受理部门施行“一个窗口”受理,使用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对于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窗口授权人员查看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确认满足相关要求后,发受理单交执照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附件的原件退回申请人,授权人员在复印件上签上“与原件完全一致”并签字。
如果不予受理,应填写不予受理通知单。
如果材料不全,填写补正通知单。
十、 办理方式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十一、 办结时限
(1)申请人应当通过其参加飞行运行的机构在开始运行前20个工作日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申请执照认可函。
(2)符合条件的,受理窗口在收到申请材料当日最晚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
(3)地区管理局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可函的 审批和制作。
十二、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 结果送达
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驾驶员执照认可函或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地区管理局刻制的飞行人员执照专用章。申请人可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证件。
十四、 行政许可结果
发放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或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
十五、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驾驶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2016年3月24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
飞行机械员执照认可函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员合格审定规则》(1996年8月1日发布的民航总局第52号令)。
十六、 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 办公地址和时间
(1)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 010—64593208
3.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上海市虹桥国际机场迎宾二路300号邮编:200335
电话: 021—22321537/1538
4.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6
电话: 020—86124824
5.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 028—85710093
6.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 029—88793004
7.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 024—88296115/3775
8. 民航新疆管理局飞行标准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5779
9.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飞行标准适航管理部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 邮编:100061
电话:010—67051973
(2)办公时间:
单 位 |
时 间 |
|
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 |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40(冬、春季) 14:00—17:00(夏、秋季) |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00—11:30 下午 13:30—16:00 周五 9:00—11:30 |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
周一到周五 |
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
民航新疆管理局 |
周一至周五 |
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
附件1: 流程图
附件2: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 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1:执照认可函只能在地区管理局申请吗?
答:是的。
问题2: 无法出示外籍执照原件时,如何办理认可函?
答:由于境外调机的原因,无法出示外籍执照原件时,可先提交复印件给局方进行材料审查和办理,申请人向局方指定的人员出示与复印件完全符合的原件后,如该申请人确系首次进入我国参加运行,可获得不超过120天的执照认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