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07]飞行签派员执照办理
来源:中国民航局 2017-06-09 16:48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自2016年4月17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民航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CCAR—65FS—R2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CCAR—65FS—R2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CCAR—65FS—R2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CCAR—65FS—R2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禁止性要求

  对于个人或单位有隐瞒相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不予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八、申请材料目录

  根据《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第65.19条,需提供如下资料:

  (一)《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和审查表》

  (二)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CCAR—65—R2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训练课程》要求设置的至少200小时的课程训练。申请时应当提供了符合CCAR—65—R2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1)在国家航空器运行中担任驾驶员。

  2)在CCAR121部航空承运人的运行中,担任驾驶员、航空气象分析人员、飞机性能工程师、航行情报人员。

  3)在航空器运行中担任空中交通管制员或民用航空情报员。

  4)在航空器运行中,履行局方认为能够提供同等经历的其他职责。

  b.如果申请人不具备本条(a)款要求的经历,则应当按照CCAR-65-R2附件A的要求完成至少800小时的课程训练,并提供符合CCAR-65-R2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

  (三)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的证明。

  (四)执照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证明(复印件)。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符合CCAR—65FS—R2第65.11条规定资格要求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可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二)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自接到执照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本指南要求的,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补正。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填写CCAR-65FS-R2附件B表格中的考试成绩部分,报民航局审批。民航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CCAR-65FS-R2第65.11条资格要求的执照申请人,由民航局做出准予许可决定并颁发执照。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办理方式

  (一)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部分现场办理。

  (二)民航局受理部分网上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鉴定、复核、技术性审查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已作出同意颁发决定的飞行签派员执照,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飞行签派员专用印章以及局长授权人签章的证件。邮寄或者自取,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30—16:30)

  2.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航务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56 传真:010—6409245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 13:30—17:0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2267 传真:010—64592359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3:00—16:40)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上海市迎宾二路33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1135 传真:021—22321114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 13:30—16:00),周五(9:00—11:30)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街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2372 传真:020—86124114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 14:00—17:30)

  6.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24 传真:028—85710128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9:00—12:00,下午 13:30—17:00)

  7.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 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1129 传真:029—84250884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

  8.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3779 传真:024—88293779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1:30,下午 13:30—16:30)

  9.民航新疆管理局航务处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2321 传真:0991—3802321

  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的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9:30—13:30,下午 16:00—19:00),10月1日—4月30日(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00)

  

  附件:流程图

  

  附件: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常见问题解答

  1、 签派仍在有效期内,但损坏或丢失,如何补发?

  执照遗失或者损坏后,申请人可以向局方申请补发,申请必须写明遗失或者损坏执照的持有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以及该执照的等级签注(如适用)、编号、颁发日期,并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地区管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申请的,应当报民航局审查办理执照。

  2、签派执照信息发生变化(个人更名、调换工作岗位等),如何变更?

  执照持有人因变更基础信息需要换发执照的,应当向地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附有申请人当时持有的执照和能够证明其变更信息合法性的法律文件。地区管理局在审查后,应当将前述法律文件退还申请人。地区管理局受理并审核通过申请的,应当报民航局审查办理执照。

  

分享到:

民航局客户端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