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52]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民航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二、项目审查类型

  行政审批事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发布)。

  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2016年12月12日发布,自2016年12月12日起执行)。

  4.《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5月17日发布,自2014年6月17起执行)。

  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3月10日发布,自2015年4月10日起执行)。

  6《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等法规,属我局核准权限及职责范围内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已成立合资公司但需变更经营范围等内容的项目,申请人应为合资公司;新成立合资公司项目,申请人应为其中一家内资企业,国有企业优先;外商独资项目,申请人应为外国投资者。

  禁止性要求

  申报材料不满足国家及民航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要求或项目研究报告不满足审批(审核)深度要求的,项目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加盖公章的合资项目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

  (二)项目及投资方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分析。

  (四)经济、社会以及民航行业发展影响分析。

  (五)相关附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5.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6.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如上述外商投资中不涉及新增用地,或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提供附件第3、4条;不涉及土建等内容的建设项目,可以不提供附件第5、6条。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将加盖公章的合资项目申请文件及申请报告报送中国民用航空局、抄送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航局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

  (三)民航地区管理局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四)待项目申请文件、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意见等材料齐全或符合要求后,民航局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项目地点、主要建设内容、投资方或股权等变化时,需报原批准机关申请变更,具体核准程序比照前述有关规定。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审批(审核)文件印发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通过“邮寄”或“现场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具体送达方式由申请人自由选择确定。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航局批复文件或民航局行业审查意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补充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8:30-11:30,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关于XXX的请示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可视情况描述项目基本信息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背景

  二、项目情况介绍

  三、投资规模

  四、项目出资方式

  五、项目建设内容

  六、新公司基本信息

   

  附件:XXX

  XXX

  20XXXX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1、主送单位:

  错误案例:民航局计划司

  正确应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申请文件的报送份数?

  解答: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