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41]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凡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器上的航化产品的设计、生产企业,其申请和办理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函业务。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自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3.《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CCAR-53)(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资质。

  (二)具有与申请从事的航空化学品业务相适应的财务能力。

  (三)申请人具有合适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性要求

  (一)产品不能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二)企业质量体系不能满足规章要求。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人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包括工商营业执照、有关的企业资质证书等文件。

  (二)申请人总体概况的说明,主要是对公司总体情况的介绍,包括规模、人员、产品领域等。

  (三)申请人质量保证系统的说明,主要是对质量管理体系的简要介绍,并附上程序文件目录。

  (四)建议的适航审定基础,包括适用的适航规章、技术要求、专用条件等要素。

  (五)建议的适航审定验证计划,主要包括对审定工作的初步计划,如现场审查、试验的时间节点等。

  (六)产品的设计说明,包括产品的设计依据的技术规范、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预期的使用范围等内容。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二)向民航局适航司动力处提交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三)民航局适航司动力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经受理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申请人尽快补齐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四)正式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民航局适航司授权航油航化适航审定中心进行现场核查,监督生产以及取样送检。

  (五)航油航化审定中心将审查情况及审查建议上报局方,局方依法对申请人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颁证。

  十、办理方式

  全程网上办理或者网上受理之后大厅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局方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依法需要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确认申请人满足相关要求后,在10日内颁发批准函。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14号)。四、适航审查费中(一)型号合格审查费和(三)生产许可审查费。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民航发〔2012〕63号)一、型号合格审查费中(五)航化产品、航空油料。

  (二)收费标准:

  首次取证收费计算不低于50工作人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增项收费的计算不低于25工作人日。

  人数和天数的确定依据项目的大小和复杂程度、涉及的各部分专业人员因素确定。

  对上述项目的有效性复查,按首次申请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缴费方式:

  根据受理通知书中指定的收款信息进行缴费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

  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民用航空化学产品设计、生产批准。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电话:010-64091288

  2.中国民航局适航审定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办公电话:010-64091306

  3.中国民用航空航油航化适航审定中心

  办公电话:余劼璘 028-64456082;曾萍 028-64456026 。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一) 表中11项应首先填写符合的国际标准。

  (二) 表中13项应根据所附附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勾选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产品符合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申请厂家应对其所申请产品的各项性能以及符合标准有全面了解。若实在不了接可咨询航油航化审定中心

  2.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何进行

  答:申请过程参见CCAR-53部,若仍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电话咨询民航局适航司动力处或航油航化适航审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