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及其零部件适航批准标签的申请、颁发。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87年6月1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各地区管理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PC、PMA、CTSOA批准书持有人。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AAC-233(01/2008)(申请出口适航批准时提交)
九、办理基本流程
1. 申请人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2. 中国民用航空局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通知补正;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AAC-150)。
3.准予许可的,经授权的适航监察员对申请的零部件进行适航检查,在确认其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后,即可颁发《适航批准标签》;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适航监察员进行零部件适航检查等,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第四(四)部分(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第四(一)部分(民航发〔2012〕63号)
2.收费标准: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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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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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人工
(人时/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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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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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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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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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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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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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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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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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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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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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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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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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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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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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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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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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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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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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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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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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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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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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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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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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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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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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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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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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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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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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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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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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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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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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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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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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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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款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
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颁发《适航批准标签》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0381
3.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7
4.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2228
5.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9237
6.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电话:029—88791074 邮编:710082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45
8.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电话:0991—3802279 邮编:830016
(二)办公时间: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一)《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仅有申请人签名,未盖公司章。
(二)《民用航空器出口适航批准申请书》填写第一部分内容,实际无需填写。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请问申请出口适航批准,是否需要取得进口国接收同意?
答:申请出口零部件适航批准时,需确认进口国对该部件是否有特殊适航要求并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