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第I类特许飞行证
(一)为试验航空器新的设计构思、新设备、新安装、新操作技术及新用途而进行的飞行。
(二)为证明符合适航标准而进行的试验飞行,包括证明符合型号合格证书和补充型号合格证书的飞行、证实重要设计更改的飞行、证明符合标准的功能和可靠性要求的飞行。
(三)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四)制造人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五)制造人为训练机组而进行的飞行。
(六)为航空比赛或展示航空器的飞行能力、性能和不寻常特性而进行的飞行,包括飞往和飞离比赛、展览、拍摄场所的飞行。
(七)为航空器市场调查和销售而进行的表演飞行。
(八)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2.第II类特许飞行证
(一)为改装、修理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二)营运人为交付或出口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三)为撤离发生危险的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四)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R4)。
2.《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AP-21-AA-2008-05R2)。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各地区管理局审定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1.对于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可申请特许飞行证。
2.申请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应满足CCAR-45的要求,尚未取得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首先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并获得临时登记证书。
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可以申请该航空器的特许飞行证。
禁止性要求
申请材料未满足局方要求的情况下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1.特许飞行证申请书(AAC-083(01/2008))申请书需由法人或授权人签字,申请人单位盖章,如法人无法签字,可由他人签字,但需要有相应的授权。
2.建议的使用限制。
3.制造符合声明(适用于第I类特许飞行证)。
4.申请人经检查能够安全飞行的声明(适用于第II类特许飞行证)。
5.按照经批准的航空器检查(或修理)方案,完成相应检查(或修理工作)后,对航空器状态的评估报告(适用于第II类,航空器为进行修理、改装、维护或封藏的试飞和调机飞行)。
九、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地区管理局审定处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2.承办人当场作出审查决定,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告知申请人补报申请材料;若申请不在审批范围,不予受理。
3.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承办人受理申请并出具预受理通知书。
4.审定处审核材料,若申请材料不合格,则不予许可并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5.申请材料合格,若属于地区管理局颁发范围内,管理局审定处或分管领导审核签批(5个工作日内)。若属于航空器适航审定司颁发范围内,适航司或分管领导审核签批(5个工作日内)。
6.承办人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行政审批批复。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办理过程中所需的航空器适航检查,不计入时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1.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第四(五)部分(发改价格〔2011〕3214号)。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适航审查费收费人数、天数及标准工时计算办法的通知》第五部分(民航发〔2012〕63号)
2.收费标准:
对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单位或个人收取特许飞行审查费的收费标准为:特许飞行审查费=200元/人天×人数×天数
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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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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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人工
(人时/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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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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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200以上的大型运输类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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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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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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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200的运输类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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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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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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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5部审定,最大合格审定座位数为100以下的运输类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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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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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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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3部审定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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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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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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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9部审定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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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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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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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CCAR27部审定的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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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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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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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初级类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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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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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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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别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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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航空器的最大起飞重量、座位数以及该航空器结构和系统的复杂程度参考上述1-7的标准核定,但一般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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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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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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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使用过航空器,应根据其使用情况及加改装情况在上述基础上适当增加人工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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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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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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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根据其最大推力或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40人时(5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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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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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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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旋桨根据其最大功率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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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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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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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根据其复杂程度、技术含量、重要性以及需要检查的数量确定人工时数,但不少于24人时(3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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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付款方式
推荐电汇,账户名称如下:
银行户名: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
开户行全称: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银行帐号:7111010189800003881
联系电话: (010)8466910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1层,邮编:100029
十三、结果送达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自本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有效印章的证件。
申请人通过自取的方式取得结果或证件。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发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和《民用航空器及其相关产品适航审定程序》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
1.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2.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适航检查处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321 传真:010-64091380
3.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号 邮编:100621
电话:010-64590381 传真:010-64596413
4.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迎宾二路300号 邮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7 传真:021-62688434/1749
5.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 邮编:510405
电话:020-86122228 传真:020-86304190
6.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桃园南路27号 邮编:710082
电话:029-88793023/1074 传真:029-88793018
7.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编:610202
电话:028-85710145 传真:028-85710155
8.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编:110043
电话:024-88299237 传真:024-88294012
9.民航新疆管理局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迎宾路46号 邮编:830016
电话:0991-3802279 传真:0991-3804024
(二)办公时间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附录十九 (续)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附录十九(续)
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
此页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适航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填写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一)《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缺少法人签名或未盖公司公章。
(二)《民用航空器特许飞行证申请书》申请类别填选错误,应根据实际申请飞行情况选择填写。
(三) 申请特许飞行时未附飞行限制。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一)什么情况可以申请特许飞行证?
答:对于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可申请特许飞行证。
(二)申请特许飞行证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应满足CCAR-45的要求,尚未取得国籍登记的航空器应当首先申请临时登记标志并获得临时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