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015]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国内(不含港澳台)航线经营许可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申请经营定期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业务。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CCAR-289TR-R1)。

  3.《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程序》。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 符合民航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符合航班正常、服务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 符合国家航空运输发展的宏观调控政策。

  (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局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空运企业从事国内航线经营,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经过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补充安全运行合格审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其相应的国内航线经营权丧失。  

  禁止性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企业性质或经营范围与申请事项不符;

  (二)不符合民航总局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四)申请人因航班正常等原因受处罚的,按处罚决定对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申请进行限制;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民航局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况。  

  八、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核准航线经营许可的,报送《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登记航线经营许可的,报送《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

  (三)其他必要的资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开航办事程序:

  核准航线

  1、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并于该航季执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资料。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所有核准工作原则上应在换季45日前完成。对空运企业新增航线经营许可的,在其《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上予以载明。

  2、非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在计划开航前45日提出申请,填写核准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书》,并可采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意见,并通过政府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30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不予核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3.航线经营许可核准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预先公布的航线经营许可意见持有异议的,应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涉及重大事项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根据需要举行听证,经重新评审后作出核准决定。

  登记航线

  1.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应集中提交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申请,并于该航季执行的80日前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送区际或区内航线有关资料。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2.非航线经营换季时:空运企业在计划开航30日前提出申请,填写登记机关统一印制的《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表》,并可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按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报送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空运企业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申请,属于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颁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登记证》;对不符合经营许可登记管理范围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退出经营办事程序

  1.空运企业决定不在已获核准或登记的航线上安排航班经营时,按照所申请的航线经营许可的管辖范围,向民航局或相关地区管理局交回《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或向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办理该航线经营许可登记的注销手续。

  2.已经开航但又决定停止经营的,应当于拟停止经营之日起30日前向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民航局或相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十、办理方式

  行政服务大厅接受申请,经业务部门审查后网上办理,邮寄送达。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专家评审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上述期限。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相对人颁发加盖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专用印章的证件。按照证件颁发部门要求的方式,通过“邮寄”或者“申请人自取”方式进行送达。

  十四、行政许可结果

  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核准书/登记证。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内容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中有关规定。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通过民航局政府网站首页预受理平台模块中的“公众反馈”留言,或拨打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服务电话(010-64091288)两种方式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申请人认为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向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处(电话:010-64092576)进行建议、投诉或举报。

  对于民航局、民航地区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对行政许可结果、程序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办公地址和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091288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6:30

  附件1:流程图

  

  附件2: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附件3:常见错误示例

  

  附件4:常见问题解答

  1、航空公司递交申请,能否直接向业务部门递交?

  答:不能,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统一受理。

  2、民航局哪个部门负责邮寄送达航线经营许可证?

  答:为便利行政相对人,民航局为国内航空公司提供统一邮寄送达服务,具体由民航局收发室负责。